關于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365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載明: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給付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設備款、運營費共計170000元,如逾期不付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14元,減半收取為2257元,由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因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883執698-2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孟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和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期限履行義務和報告財產。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發現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車牌號為豫H××××ד大眾牌”汽車一輛,該車輛已被其他案件處置,其他未發現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
三、本院依法到孟州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及焦作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財產情況,發現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孟州市有土地一塊,土地證號為孟國用(15)第043號,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將上述土地使用權輪候查封,其他未發現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和2021年9月16日多次次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申請執行人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情況、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請執行人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可申請律師調查令進一步調查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截至目前,本案共計執行到位0元,本案債權尚余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杜新民
審判員楊海波
審判員毛方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范文千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