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濟源市綠欣飲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并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對本案適用獨任制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玉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濟源市綠欣飲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5民初24972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欠款19500元及違約損失5926.05元,共計25426.0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YXDBYHN2017148),原告向被告提供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合同金額295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一直拖欠設備款19500元不予支付,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應支付設備款19500元及違約損失5926.05元。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提交了一份時間為2017年4月26日的《產品購銷合同》,被告為甲方,原告為乙方,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合同價款為29500元,價格包括設備本體價格、運輸、安裝、調試、現場培訓及質保期費用,不包括任何基建、輔助設施(儀表房、聯網傳輸設備費、驗收費);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價款29500元;甲方應按出廠設備《驗貨清單》對貨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甲乙雙方代表共同在《驗貨清單》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驗貨清單》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甲方應于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之日起10日內組織工程驗收,若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甲方未能組織工程驗收,則到期日視為工程驗收合格日期;及其他內容。
庭審中,原告確認其合同義務包括送貨及安裝,并稱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提交了一份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該回單顯示魏濤濤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1萬元設備款,原告稱該款系被告支付的部分合同款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5.6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胡慧婷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