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星科技)與被告鞍山城市水務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水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宇星科技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靜宇被告城市水務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與鞍山城市水務運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303民初1142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宇星科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94000元,并自2021年2月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在線COD檢測儀)買賣合同》(合同編號GDSW(AS)-20170714-DQ),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規格為YX-CODcr-11的COD水質在線檢測儀2套,合同金額94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同標的物,被告沒有對產品質量提出任何異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17年8月4日開具了合同價款等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9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貨款未果,無奈,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城市水務辯稱,設備到場后,也作了合同相關的履約,但是從合同驗收角度,目前設備一直存在問題,所以廠里一直沒給做驗收,后期也聯系過宇星,他方售后人員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解決,所以這也是我們一直沒有驗收的一個原因。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關于原告提供的買賣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技術驗收報告,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系,且經第三方驗收,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7月21日。原告宇星科技與被告城市水務簽訂《(在線COD檢測儀)買賣合同》(合同編號GDSW(AS)-20170714-DQ)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規格為YX-CODcr-11的COD水質在線監測儀2套,單價47000元,合計94000元。合同第四條質量標準: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標的是全新的,技術水平先進、成熟、質量優良、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本合同下質量標準為國家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第五條質量保證:本合同下合同標的質量保證期12個月(自本合同下合同標的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買方發現本合同下合同標的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屬于賣方責任,賣方應在接到買方索賠文件后,及時無償地進行更換或修理,并賠償買方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第八條交貨:賣方應予2017年8月31日之前將合同標的交付至買方位于鞍山城市水務運營有限公司的現場;第十一條安裝、調試:賣方應予開箱檢驗合格之日起3日內按照買方的要求完成合同標的的安裝、調試;第十二條驗收:合同標的安裝調試完畢起7日內,雙方按照本合同對合同標的進行驗收。對驗收中的質量問題,買方應于合同標的驗收后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賣方應于收到買方書面異議起三日內免費更換或補足,買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如雙方代表就驗收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有權提請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該等機構出具的檢測文件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測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合同價款的支付:標的物經買方現場使用合格并且需符合以上條款之約定后,買方支付賣方合同總價款95%的交貨驗收款,剩余5%做為質保金,質保到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前賣方需提供合同價格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于買方。原告為被告于2017年8月4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2017年12月22日遼寧勝潔檢測有限公司出具遼寧勝潔監驗字(2017)第21號《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技術驗收報告》監測結論:合格
判決結果
被告鞍山城市水務運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94000元貨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被告鞍山城市水務運營有限公司將此款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崔敏
人民陪審員譚維鳳
人民陪審員王素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暢誠蕊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