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204民初2135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貨款89600元,并自2017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6%賠償原告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簽訂購銷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充氣分支箱兩套、DTU柜一臺,優惠后價款為190000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后預付30%為定金,貨到現場付70%,余款安裝完畢十日內一次性付清。2017年11月13日原被告又簽訂購銷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落地式計量一臺,價款為6600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款清發貨。以上設備均依約交付被告,被告使用至今。以上設備總價款為196600元,已付107000元,尚欠89600元多次催要無果。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的答辯狀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2017年10月12日,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買方與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賣方簽訂一份《購銷合同》,雙方約定購買充氣分支箱兩套、DTU柜一臺,優惠后價格為190000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后預付30%為定金,貨到現場付70%,余款安裝完畢十日內一次性支付。2017年11月13日,雙方再次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由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購買落地式計量一臺,合同價款為6600元。合計196600元,后期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價款107000元,尚欠89600元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貨款89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立案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龍和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安徽三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宇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