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仕友與被告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徐州匠鑄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3374許仕友與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1324民初3374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許仕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依法承擔(2018)蘇1324民初4368號民事調解書中的所有義務,暫定為45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單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5月、8月,原告與第三人更名前江蘇九鼎環球建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九鼎〕簽訂三份施工。2018年,經泗洪法院出具調解書,由第三人和郇某共同償還。經法院查明,第三人無可執行財產,已經中止執行。經原告查詢,2015年8月6日,被告成為第三人的全資子公司,2015年8月12日,九鼎設立分立方案,人員全部轉移給被告,已完工和未完工的業績、資質、無形資產轉移給被告。原告認為,分立方案均應當告之所有債權人,經債權人同意共同,九鼎分立方案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分立方案是違返《民法典》債務轉讓經債權人同意,是無效行為。被告得到第三人的財產是侵害債權利益,理應承擔給付清償責任,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
被告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系債權轉讓糾紛。且申請人與原告并無債權債務關系,原告也非泗洪縣居民。根據法律規定,對法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為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本案第三人徐州匠鑄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亦為徐州市,故應由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姜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自力
書記員李夢晨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