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上海舜君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滬0105民初118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價值445671.17元的財產。解除保全申請人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舜君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05民初11870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經審查,2020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20)滬0105民初118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上海舜君實業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訴請求;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雙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滬01民終136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2020)滬0105民初1187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上海舜君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解除上述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定,可予準許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保全人舜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價值445671.17元財產的查封、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顧鳴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陸曉燕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