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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潤源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與西安銀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寧0205執265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寧0205民初2847號民事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西安銀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西安銀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西安銀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寧夏潤源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執行款6059395元、負擔執行費57697元,合計611709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執行人西安銀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寧夏潤源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執行款6059395元、負擔執行費57697元,合計6117092元;
二、如被執行人西安銀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項履行義務,則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西安銀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6117092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提取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馮光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威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