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為縣永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盛公司)訴被告無為縣檀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檀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被告檀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無為縣永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與無為縣檀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225民初1979號
判決日期:2019-05-20
法院: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永盛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人民幣39716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承建無為縣橋南新村安置房9標段工程,工程所需的鋼筋向原告采購,2018年12月16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鋼筋款及利息397162元,此款在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準所請。
檀建公司辯稱,本案原、被告之間無買賣合同關系,與原告實際發(fā)生買賣關系的是吳修華、趙昌樹兩人,與被告無關,原告起訴被告主體不適格。趙昌樹和吳修華非被告的員工,也非被告的代理人,而是工程實際施工人,應對自身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非本案被告承擔。該工程于2015年已結束,原告至今未向被告進行過任何主張,也無任何結算,故訴訟時效已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5月,無為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將無為縣城南新城橋南新村安置房九標段土建、水電等工程發(fā)包給檀建公司,趙昌樹、吳修華掛靠檀建公司進行實際施工。在本院受理的(2019)皖0225民初2043號無為縣先朝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訴趙昌樹、吳修華、無為縣檀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等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趙昌樹、吳修華承擔案涉無為縣橋南新村工程建設中租賃費的給付義務,無為縣檀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實際剩余的質保金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驗收及抽(巡)查記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整改驗收記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民事調解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無為縣永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無為縣永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夏云蕓
判決日期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