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蘇州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蘇州明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該案(2019)蘇仲裁字第0839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法律文書:“1、被申請人確認結欠申請人監理費981210.28元及逾期利息245243.72元,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請人支付62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請人支付606454元;2、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3、本案仲裁費19674元,由被申請人承擔,并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給申請人;4、如被申請人就上述款項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額支付,則被申請人需另支付申請人違約金20000元,且申請人可就全部未付金額及違約金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5、上述款項,由被申請人直接支付至申請人賬戶(賬戶名:蘇州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蘇州城中支行,賬號:32×××30);6、被申請人履行完前述付款義務后,雙方就本案無其他糾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蘇05執499號裁定書,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蘇州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蘇州明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91執338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主要執行過程如下:
1、2020年8月13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的住所發出執行通知書、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繳款通知書,被執行人簽收郵件。
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已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2、2020年8月11日、11月5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證券、不動產、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車輛、保險、人行、工商等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有位于蘇州工業園區xxx路北、xxx路東的不動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
3、2020年8月10日,本院通過江蘇省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戶籍、工商登記、支付寶購物地址、出入境、公積金等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4、執行中,本院先后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2個(凍結期限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銀行賬戶1個(凍結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暫無可供扣劃的存款。
5、2020年8月17日,本院通知蘇州工業園區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協助以登記方式查封被執行人上述不動產(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7日),但因該不動產登記有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被執行人債務數額巨大,且本案系排位靠后的輪候查封,本案拍賣易發生無益處分,故暫不予處分。
6、執行中,本院通過“人民法院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發現蘇州明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法院有多個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均已因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7、2020年11月16日,因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決定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2020年11月18日,因申請執行人同意將被執行人移送破產,故本院作出(2020)蘇0591執3386號決定書,決定將蘇州明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產審查。
9、2020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中止對被執行人蘇州明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執行。
10、2020年11月18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書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人民幣1270925.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實際執行到位人民幣0元,尚未執行到位人民幣1270925.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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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牛軍
審判員黃延杰
審判員陳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羅寧
書記員朱佳楠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