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通勘察設計公司)與被告河北起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起航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通勘察設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書賢、被告起航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同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與河北起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129民初1442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通勘察設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276元及逾期利息6599元,共計36875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3、原告為追償債務所支付的交通費、電話費及其他費用1000元由被告支付。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贊皇縣東街村舊城改造項目(新華市場)護坡樁和土釘墻支護·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贊皇縣東街村舊城改造項目(新華市場)護坡樁和土釘墻支護。雙方辦理結算后,被告于2015年4月18日支付了原告100000元工程款,2015年4月22日支付了原告100000元工程款。被告還欠原告30276元護坡樁和土釘墻支護工程款。2015年4月22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剩余工程款,2016年底前往贊皇縣清欠辦請求幫助催討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原告至今尚未獲得該款項支付。基于此,特請求法院予以救濟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起航房地產公司辯稱,1、被告需要提供結算證明;2、施工過程中原告造成南鄰居房屋受損,我方承擔了賠償款共計12萬元;3、原告所述請求清欠辦索要欠款情況不屬實,原告未提交竣工證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原告中通勘察設計公司承包了被告起航房地產公司的贊皇縣東街村舊城改造項目(新華市場)護坡樁和土釘墻支護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雙方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15-5-0410號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中約定:本巖土工程支護費預計總額為545000元,機械設備進場付20萬元進場費,工程支護完工,提交正式竣工報告,剩余款項一次性付清,總金額按實際現場工作量計取,不含稅金。庭審中原告中通勘察設計公司稱,合同約定工程款預計是545000元,在最后竣工結算確定的工程款是230276元,被告已經支付了200000元,剩余32076元未給付;要求被告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原告利息至2019年11月初。對此原告提交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張同義書寫的結算單復印件、結算明細表、竣工報告。被告起航房地產公司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質證如下:結算明細表不是被告出具的,沒有加蓋被告公章;結算單是張同義根據原告提供的結算明細表所做的手抄稿,沒有經過財務對賬;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對竣工報告不認可,沒有經過被告公司驗收。另,被告稱,工程款沒有經過對賬,沒有經過最后結算;被告分兩次給付原告工程款20萬,給付金額已超出了工程款的總額。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46元,減半收取計373元,由原告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杜曉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蔡雪嬌
判決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