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元氏縣紫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鑫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305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元氏縣紫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民終1052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3052號民事裁定;2、由被上訴人元氏縣紫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上訴人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9848元及逾期利息22204元,共計132052元;3、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為追償債務所支付的交通費、電話費及其他費用500元。4、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5、請求上訴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5年9月1日簽訂的《碧水苑.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二)》第14頁第4行表明,張國強以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名義簽訂的該合同,張國強與被上訴人的關系,不言而喻。雙方確定的結算總價款是依據張國強在現場實測的工作量,在一審程序中,元氏縣人民法院對此明示的關鍵證據視而不見,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的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7年1月7日雙方核對并認可了碧水苑強夯工作量和結算總價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確定了工程結算總價款為419848元,至今還欠付109848元未支付。一審程序中,被上訴人多次明確表示:被上訴人愿意在2020年1月25日(春節)前第一次支付上訴人89848元工程款;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第二次支付上訴人2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因為上述支付方式與《碧水苑.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二)》約定的支付方式不符,所以上訴人當場明確表示:不接受被上訴人上述分二次支付上訴人109848元工程款的方式。基于此,一審程序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元氏縣人民法院無法進行調解。一審法院以上述事實被上訴人未在庭審中明示,而是屬于在庭外和解過程的明示,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證據,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
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848元及逾期利息22204元,共計132052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3、原告為追償債務所支付的交通費、電話費及其他費用500元由被告支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9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二)》主要內容為:原告為被告開發的碧水苑強夯法地基加固處理,預計強夯面積2.5萬平方米,最后以實際強夯面積為準,每平方米14元。原告即為被告進行強夯,此后,被告先后六次共給付原告工程款310000元。上述事實有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三張白條均由張國強簽字,無加蓋被告紫鑫房地產公司的公章,且原告在庭審中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國強與被告之間的關系,故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3052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王淑芳
審判員張楠
審判員盧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曉剛
書記員徐佳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