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河北中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冀0681執1164號
判決日期:2018-12-26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天津市正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手續,因原址無人被退回。執行中委托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協助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公司不在原址辦公,具體位置不明,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暫無法執行。執行中經查詢被執行人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工商、車輛、證券、支付寶、房產等,均未發現其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費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李凡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小康
判決日期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