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健羽建筑器材租賃站(以下簡稱健羽租賃站)與被告內(nèi)蒙古福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華公司)、魏國棟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被告福華公司申請追加魏國棟為共同被告,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健羽租賃站的經(jīng)營者王健、被告福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向東、被告魏國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健羽建筑器材租賃站與內(nèi)蒙古福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魏國棟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東商初字第0565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健羽租賃站訴稱:2013年8月10日,我單位與福華公司興和項目部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福華公司興和項目部租賃我單位鋼管等建筑器材用于內(nèi)蒙興和興永城工地,我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租賃物,但福華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給付租賃費。截止到起訴之日,福華公司共欠租賃費53400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福華公司與魏國棟給付租賃費53400元、違約金1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福華公司辯稱:我公司在興和設(shè)立了項目部,但沒有刻項目部的章。租賃合同上的章都是魏國棟自己私刻的,我公司也沒有收到過健羽租賃站的租賃物,故不存在拖欠租賃費及違約金的事實。
被告魏國棟辯稱:我對租賃合同、所欠租賃費的數(shù)額予以認可,由于開發(fā)商給不了我錢,所以我現(xiàn)在付不了欠款。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原告健羽租賃站與被告福華公司所屬的興和項目部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中就有關(guān)租賃物的價格、租金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在合同的落款處有福華公司興和項目部的公章以及被告魏國棟的簽字。其后原告健羽租賃站與被告魏國棟經(jīng)對賬確認魏國棟尚欠原告健羽租賃站租賃費53400元。為此,健羽租賃站提交了2013年8月10日的租賃合同1份、租賃費明細表4張、提貨單10張、退貨單8張,擬證明所欠租賃費的數(shù)額為53400元。魏國棟對租賃費的數(shù)額予以認可,表示愿意承擔給付租賃費的義務(wù)。福華公司抗辯稱公司雖在興和縣設(shè)立過項目部,但沒刻公章,公章是魏國棟私刻的,應(yīng)當由其個人承擔給付租賃費的義務(wù)。經(jīng)詢問魏國棟,魏國棟稱合同是其簽的,但具體蓋章情況記不清了。健羽租賃站還主張福華公司、魏國棟應(yīng)當給付10000元的違約金,但福華公司、魏國棟均不認可。本院依健羽租賃站申請,調(diào)取了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張商終字第135號民事判決書、鄭會榮與福華公司興和項目部簽訂的租賃合同各1份,擬證明福華公司應(yīng)當承擔給付租賃費的義務(wù)。福華公司抗辯稱:1、對該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判決不公平;2、對與鄭會榮簽訂的合同不予認可。魏國棟對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并主張其是以內(nèi)蒙古福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興和項目部的名義與健羽租賃站簽訂的合同。
又查,魏國棟系掛靠福華公司,其系興和興永城項目的實際施工負責人
判決結(jié)果
被告內(nèi)蒙古福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魏國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健羽建筑器材租賃站租賃費53400元,并給付違約金5617元,以上共計59017元。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273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126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岳建國
審判員王新志
代理審判員李桂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白麗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