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終1695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劉凱與遠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4執3517號
判決日期:2021-08-29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扣劃、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881887.49元,執行費11219.0元。
二、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執行人承擔因強制執行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四、如款額不足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查封、扣押、變賣、拍賣被執行人同等價值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李家興
判決日期
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