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海豐與被告湖北華業(yè)天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yè)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海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先雷、被告華業(y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冰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海豐與湖北華業(yè)天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106民初4524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海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拖欠的工程款(農(nóng)民工工資、材料款等)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6月30日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管理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位于積玉橋萬達廣場的湖北靜哲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項目,以項目與單價相結合的方式交給原告施工,合同總價44萬元。雙方對合同內及合同預算外的費用都約定了結算方式。施工期限為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5月22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項目施工并提交被告進行竣工驗收,業(yè)主方也已與被告竣工結算。原告找被告討要工程款時,被告卻以原告的工友擅自損壞業(yè)主方大門指紋打卡為由而強行克扣原告工程款10萬元,并同時承諾于2018年4月前結清工程款,否則不予付款。原告既要支付工友工資,又要付賒過來的材料款,迫于無奈只好在結算單上簽字。但想不到被告完全是個圈套,既減少了合同工程價款,又無故克扣了10萬元,而其承諾到期日依然不付款。原告是因工友討債、賒銷的材料款必須支付的情況下迫于無奈才在結算單上簽字的,本身就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現(xiàn)被告違背其承諾不付款,故原告也不認可該結算單,雙方應按所簽合同結算。2018年4月以后,原告無數(shù)次向被告討債,被告置之不理,甚至威脅辱罵原告。原告是社會底層做工的,自身工資都沒有,還欠付巨額債務,只有訴諸法院,以討血汗錢。
被告華業(yè)公司辯稱:第一,原告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項,未拖欠工程款。第二,原告承接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告負責后期維修,對于質量問題,被告保留反訴權利。
原告劉海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施工管理協(xié)議》、轉賬憑證、《湖北華業(yè)天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決算單》、道歉信。被告華業(yè)公司對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施工管理協(xié)議》、轉賬憑證、華業(yè)公司工程項目決算單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轉賬憑證、道歉信與本案無關。被告華業(y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付款明細、進度款申請單(3份)、付款申請單(5份)、銀行轉賬記錄(8份)、《工作聯(lián)系函》、《維修材料清單》、《收條》。原告劉海豐對付款明細、進度款申請單(3份)、付款申請單(5份)、銀行轉賬記錄(8份)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工作聯(lián)系函》、《維修材料清單》、《收條》的真實性有異議。
對以上雙方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并結合本案事實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并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4月12日,華業(yè)公司(甲方)與劉海豐(乙方)簽訂《施工管理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湖北靜哲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裝修工程以項目與單價相結合的方式給乙方進行施工;五、工程內部管理模式:2、按施工圖紙,結合預算項目進行施工,根據(jù)原定的項目單價據(jù)實結算。工程價:440000元。增減項在雙方商定后予以結算。八、付款方式:1、水電基礎工程、隔墻(磚墻、石膏板墻)完工驗收支付30%;2、石膏板封板、地磚、石材等完工驗收支付25%;3、燈具、潔具、地板等安裝工程完工驗收支付20%;4、整體完工驗收支付20%;5、質保期過后支付5%。十一、付款標準:根據(jù)業(yè)主方的付款進度進行支付工程款項,結算標準:在業(yè)主方驗收合格及結算后進行結算。十一、保質、保修期內,甲方通知乙方限定時間內不整改,甲方將另派請人保修,費用在保質金中2倍扣除”。
2018年2月2日,劉海豐在《湖北華業(yè)天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決算單》上簽字捺印。該決算單載明:“工程發(fā)包價371839元,已付工程款(具體內容:施工隊結算的清單總價,詳見施工隊結算表)135505元,破壞工地扣款100000元,質保金18592元,合計117742元。”決算單備注:“湖北靜哲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后簡稱靜哲公司)室內裝修工程現(xiàn)已完工,但期間由于劉海豐施工隊的電工損壞靜哲公司的大門指紋打卡導致靜哲公司不能如期辦公給靜哲公司造成嚴重的損失。靜哲公司要求華業(yè)公司的施工隊劉海豐賠償100000元損失費。現(xiàn)華業(yè)公司扣除劉海豐100000元工程款補償靜哲公司的損失。之前靜哲公司維修費2000元在劉海豐質保金中扣除。此100000元以靜哲公司實際扣除為準,之后劉海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帶民工或授意民工在靜哲公司和華業(yè)公司鬧事,如有發(fā)生我司將追究劉海豐法律責任,并扣下劉海豐質保金及工程押金,嚴格按照所簽署的施工管理協(xié)議及項目經(jīng)理聘用合同執(zhí)行”。決算單上寫明:“工程決算已完,以上內容屬實。2018年2月2日工程款全部結清。(年前先付80000元,剩余的37742元2018年4月份給完)”。
案外人湖北靜哲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靜哲公司)分別于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6月28日向華業(yè)公司共轉賬521500元,注明:萬達辦公室裝修預付款。
華業(yè)公司分別于2017年4月2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7月21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6日向劉海豐轉賬共計21萬元。庭審過程中,原告劉海豐自認共收到被告華業(yè)公司工程款22萬元。
庭審過程中,雙方確認:完工后,劉海豐未參與竣工驗收,無完備的竣工驗收單,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7月1日交付業(yè)主使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海豐自認:其與華業(yè)公司就質保期達成口頭協(xié)議,質保期為一年。
案件審理過程中,華業(yè)公司自認:劉海豐與華業(yè)公司未書面約定質保期,其與案外人靜哲公司就案涉工程所約定的質保期為工程竣工后六個月,華業(yè)公司與劉海豐之間的質保期可參照工程竣工后六個月計算。靜哲公司已將工程款全部向華業(yè)公司支付完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華業(yè)天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劉海豐支付欠付工程款151839元及相應利息(以13324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859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海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劉海豐負擔713元,被告湖北華業(yè)天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87元(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連同上述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金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書記員王亞宇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