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號碼×××35,住臺州市黃巖區××街道××村
49號。
原告章祖標與被告李富敏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
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
章祖標與李富敏、杜波平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1003民初2415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章祖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后):被告李富敏、
杜波平、晟宇公司、汪文光共同賠償原告221726.31元。事實
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告受被告雇傭在黃巖區岙岸村
安置房做木工時從高處墜落并受傷,構成一個九級傷殘、一個
十級傷殘。后被告僅賠償原告9000元,剩余損失經原告催討
未果。原告據此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李富敏答辯稱:1、原告章祖標受被告李富敏雇傭在
岙案村安置房工地施工時受傷情況屬實。2、原告違規操作,
3存在安全隱患,被告李富敏及工友提醒未果,原告作為成年人,
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原告應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3、對原
告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有異議。
被告杜波平答辯稱:1、對原告章祖標主張的部分賠償項
目及金額存在異議。2、原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
相應的責任。3、涉訴工程由被告晟宇公司承包,被告晟宇公
司又轉包給被告汪文光,被告汪文光又轉包給被告杜波平,被
告杜波平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李富敏,被告李富敏又雇傭原
告,各方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晟宇公司答辯稱:1、被告晟宇公司與原告章祖標之
間不存在勞務關系,被告晟宇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沒有賠償責
任。2、原告對自身損害的發生負有過錯,原告應承擔事故的
相應責任。3、對原告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有異議。
被告汪文光未作答辯,也未舉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
行了證據交換和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8年8月25日,案外人臺州市黃巖區西城街道岙案村
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岙岸村經合社)作為建設單位,被
告晟宇公司作為施工單位,雙方簽訂了一份《臺州市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岙岸村經合社將“黃巖區岙岸臨時過渡房施工總
承包工程”發包給被告晟宇公司。2019年1月,被告晟宇公司
作為發包人,被告汪文光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了一份《企業
4內部承包合同》,被告晟宇公司將上述工程轉包給被告汪文光。
被告汪文光再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杜波平,被告杜波平
又將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給被告李富敏,被告李富敏雇傭原告章
祖標從事木工工作。2018年10月30日,原告在涉訴工地施工
中不慎從高處墜落,后被送往臺州市黃巖區中醫院就診,于
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23日、2019年8月20日
至2019年9月3日期間分別住院24天、14天,共計38天。
經原告委托,浙江光華司法鑒定中心黃巖分所于2019年11月
14日出具了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
鑒定人章祖標損傷致兩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九級傷殘,損傷后
遺留右踝關節功能喪失達50%以上評定十級傷殘。2、綜合評定
其誤工時限為180日,護理時限為90日,營養時限為90日,
以上時限均包括住院時間在內。”
原告章祖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下:
1、醫療費:原告主張47515.11元,另主張醫療器械費66
元。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
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剔除非正式發票的票據金額,本院
確定該金額為46680.96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2000元過高。根據原告的
住院天數,本院酌定該金額為1140元(30元/天×38天)。
3、營養費: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本院酌定該金額
為900元(10元/天×90天)。
4、護理費: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原告主張的7366
元符合標準,本院予以確認。
55、誤工費:原告主張36000元過高。根據鑒定機構的鑒
定結論,本院確定該金額為35460元(197元/天×180天)。
6、傷殘賠償金:原告主張125479.20元。根據原告的傷
殘等級,參照201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本院對原告主
張的金額予以確認。
7、鑒定費:原告主張1900元,并提供了相應的鑒定費票
據,本院予以認定。
上述各項經濟損失合計為218926.16元。
其他相關情況:事發后,被告李富敏賠償了原告9000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章祖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由被告
李富敏賠償45452.23元(含被告李富敏已經賠償的9000元)、
被告杜波平賠償34088.92元、被告汪文光賠償34088.92元、
被告臺州市晟宇生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賠償22725.62元,以
上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章祖標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
7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9元,由原告章祖標負擔581元,被告李
富敏負擔309元、被告杜波平負擔232元、被告汪文光負擔232
元、被告臺州市晟宇生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
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蘇威
人民陪審員祝阮琪
人民陪審員張利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巍
代書記員朱睿懿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