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萬事利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78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北京萬事利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給付99125元。本院已立案執行
北京萬事利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京0115執1628號
判決日期:2017-06-26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經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權證號:X京房權證開字第XXXX號)房屋予以查封。申請執行人北京萬事利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本案申請執行人北京萬事利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的99125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未受清償。經申請執行人北京萬事利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確認,被執行人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北京萬事利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北京信澤四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任愛平
審判員申家杰
審判員劉云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冰
判決日期
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