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華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宇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83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西華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河南宇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6民轄終87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西華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川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83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將本案移送西華縣人民法院審理;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與河南宇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并非借款合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并非借款合同關系,根據雙方簽訂的《西華縣人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稱補充協議)內容可知,申請人與河南宇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合作開發建設關系。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時,不能僅僅依據案件材料中的某一個或部分,而是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全部材料、按照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全面綜合分析來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是合作項目框架補充協議,合作進行項目開發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簽訂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的收條,雖然內容中顯示有“借款”二字,但是根據合同約定,該款并非借款,否則上訴人不會出具的是收條、而應該是借條,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轉賬匯款1800萬元工程款的時候,有1200萬元明確摘要注明是工程前期用款,只有600萬元注明了是西華縣經開區PPP項目借款,很明顯被上訴人很清楚的知道自己按照合同向上訴人轉款的是合同約定的合作建設的工程款,而并不是其所謂的借款。二、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所謂的借款是對補充協議的斷章取義。根據補充協議第二條“合作方式”第六款約定:河南宇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乙方聯合體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前期2000萬元的資金出資,并在資質能力范圍內承擔簽約項目10%的工程量(四個項目合計約壹億柒仟柒佰萬元),向總包單位交納的總包管理費不超過3%。補充協議簽訂后,被上訴人履行協議向上訴人轉款支付的180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第六款約定的2000萬元工程項目前期出資資金的一部分,而且被上訴人轉款時在銀行客戶回單中也明確記載備注:轉款性質就是為工程前期資金,而并非借款。根據補充協議第一條“合作項目”第一款約定:四個合作項目工程均位于西華縣境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屬于不動產,涉及不動產的屬于專屬管轄,管轄法院應當是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也就是項目所在地西華縣人民法院,況且上訴人作為本案的被告,其公司注冊地也在西華縣,就是根據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本案也應當由西華縣人民法院管轄。三、被上訴人起訴狀中所引用的“補充協議”第七款不適用本案,而且歪曲事實、顛倒黑白。上訴人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將協議中約定的ppp項目按照程序進行了申報和招投標工作,被上訴人卻違約在先,在通過預審之后盡然沒有向上訴人進行投標,造成工程嚴重滯后,影響了西華縣城市建設規劃的進行,所以是被上訴人違約在先,致使上訴人未能按時完成PPP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所以本案根本不屬于補充協議第七款約定的事實。綜上所述,請貴院公正審理查明依法將本案移送西華縣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河南宇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時,不能僅僅依據案件材料中的某一部分,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全部材料,按照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全面綜合來分析認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但答辯人雖然提出了這個觀點,但卻沒有在本案當中進行實踐。首先,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所簽訂的是《西華縣人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關于框架協議法律約束力見合同書第6頁“其法律約束力依賴于雙方依據框架協議,并在本框架協議下簽訂的具體項目合作協議。具體PPP項目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協議,應依據本協議的原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經簽約雙方有效的內部程序批準后,生效執行”。由此可以說明此框架協議并不是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的體現。因此。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僅僅憑一句“在有資質能力范圍內承擔簽約項目10%的工程量”就雙方之間是合作建設工程關系是錯誤的,甲乙雙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協議并沒有簽訂。其次,按照框架協議第6條和第7條也能夠充分說明雙方之間在2000萬元之間是借款關系。按照協議答辯人借給被答辯人2000萬的前期資金,在借款到位6個月內甲方也就是被答辯人完成招標工作。若項目中標后,由甲乙雙方共同組建項目合資公司。公司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甲方前期發生的2000萬元費用。甲方在收到資金5個工作日內歸還2000萬元給答辯人。若六個月內甲方未能按PPT模式完成招標,或乙方未能中標,則甲方需在15個工作日內歸還乙方2000萬元借款本金,并支付還款前所產生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二、被答辯人在整個上訴狀混淆了本案的基本事實。答辯人認為本案審耷的焦點應當是2000萬元是借款還是合作款,需要對2000萬元定性,而不是甲乙雙方是否是合作關系進行定性。退一步來說,即便是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合作關系,沒有任何一個法律規定,雙方不能產生借款關系,最根本是要看框架協議是怎么對2000萬是進行約定的。該協議第4頁明確說明了乙方是借給甲方2000萬元的前期資金并隨后說明了2000萬元怎么歸還的問題。對于2000萬元是什么性質在框架協議當中約定的非常清楚了,被答辯人還有什么可質疑之處。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所出具的收條所顯示的內容均是我公司(被答辯人)于某年某月收到河南宇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來借款,對此款的性質被答辯人也作出書面的確認。以上說明了,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對2000萬元的性質是借款,雙方共同予以確認的。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裁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安西超
審判員張新建
審判員劉登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世超
書記員孫靜靜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