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安設備公司)與被告計來弟、濟南第一藏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法元、被告計來弟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志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濟南第一藏醫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計來弟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3822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恒安設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計來弟支付拖欠款2030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暫計2000元);2、判令被告濟南第一藏醫院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兩被告承擔。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恒安設備公司當庭明確第1項訴訟請求中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方式為以203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的標準計算,自起訴之日2019年4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當庭明確第2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濟南第一藏醫院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09年9月24日,恒安設備公司與計來弟簽訂《濟南恒安機械北碚有限公司空氣凈化項目合同》約定:計來弟將濟南第一藏醫院制劑車間凈化工程以包工包料總包形式轉包給原告進行施工,恒安設備公司根據計來弟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安裝需要空氣凈化房間的送回風、電器照明、彩鋼板結構等三個系統,工程總造價為37萬元;同時約定計來弟支付款項的時間和方式。合同生效后,恒安設備公司按時按質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計來弟至今未支付拖欠款。另,根據計來弟所述,濟南第一藏醫院未向計來弟付清工程款。恒安設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以維護合法權益。
被告計來弟辯稱:第一,計來弟作為被告是不適格的,當時計來弟是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負責涉案工程,涉案工程是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承接的,然后分包給恒安設備公司的,應該以該公司為被告。第二,該工程的工程款因為濟南第一藏醫院一直沒有付清,尚欠31萬元。計來弟與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協商過,如果具備條件,我方同意由濟南第一藏醫院直接向恒安設備公司履行。另外,恒安設備公司所起訴的工程的事實我方是認可的。
被告濟南第一藏醫院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9年9月24日,計來弟(甲方)與恒安設備公司(乙方)簽訂《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空氣凈化項目合同》,工程名稱為濟南第一藏醫院制劑車間凈化工程,合同約定甲方將濟南第一藏醫院制劑車間凈化工程以包工包料總包形式轉包給乙方進行施工,工程總造價370000元(不含稅),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工程款100000元,結構完工后再付工程款100000元,工程完工后乙方人員撤離工地前再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款項70000元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此合同乙方一次性死報價,期間甲方要求整改的項目,另簽補充協議并補充追加部分費用。庭審中,恒安設備公司和計來弟均認可涉案工程的施工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恒安設備公司稱涉案工程的驗收合格時間為2009年年底,計來弟稱驗收的具體時間不清楚,但涉案工程應該有驗收資料,驗收資料在濟南第一藏醫院處。
關于工程款支付情況,恒安設備公司稱計來弟于2010年12月18日付款115000元,2011年4月12日付款22000元,2011年4月20日付款30000元,共計167000元,剩余203000元未支付。計來弟認可上述款項支付數額,并稱工程款是濟南第一藏醫院支付至計來弟的個人賬戶后,又由計來弟向恒安設備公司支付的。
以上事實,有《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空氣凈化項目合同》、通話錄音光盤及錄音文字整理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恒安設備公司和計來弟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計來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工程款203000元;
二、被告計來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損失(以203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濟南恒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0元,由被告計來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綦曉玥
人民陪審員高燕
人民陪審員陳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鄭遠方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