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江農商行)與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楊偉棟、陳斌、文愛華、顧文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蘇0509民初1292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明確:一、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并償付相應的利息、罰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以本金2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9.84%計算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2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4.76%計算罰息);二、被告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楊偉棟對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楊偉棟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追償;三、被告陳斌、文愛華、顧文龍對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以500萬元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斌、文愛華、顧文龍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4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6400元,由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楊偉棟、陳斌、文愛華、顧文龍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退還。至期,因被告吳江市蘊龍農場有限公司、吳江市華都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楊偉棟、陳斌、文愛華、顧文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2564980元,執行費28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