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得稱五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思文、原審第三人廣州市番禺區第八人民醫院(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石碁醫院)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3民初32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五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琦,被上訴人劉思文,原審第三人石碁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劉思文等不當得利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8874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五羊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劉思文向五羊公司返還款項39404.86元;二、本案訴訟費由劉思文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未查清關鍵事實,導致事實不清。本案爭議焦點為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款項是否為劉思文領取。石碁醫院提供廣州市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上有劉思文本人簽名,此為醫院方面提供的領取工傷保險結算款項的唯一憑證,不可能劉思文本人簽名進行了確認,而款項卻由其他人領走,因此,39404.86元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款項是劉思文領取的。二、五羊公司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五羊公司提供的劉思文簽名的廣州市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足以證明劉思文領取了上述款項。劉思文稱是當時單位經辦人陳國希領取的,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劉思文既無法證明其將住院結算票據交給了案外人陳國希,也無法證明款項為陳國希領取,反而在解釋結算單簽字時閃爍其辭,無法自圓其說。一審卻對五羊公司提供的證據都不予確認,在劉思文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前提下,認為劉思文己將結算票據交給了陳國希,從而推定劉思文未領取退費,與案件的事實不符。
劉思文辯稱,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需一方因給付而獲得利益,因此,本案的關鍵在于劉思文是否領取了石碁醫院的退費39404.86元,根據石碁醫院陳述的退費要求,其退費最為重要的憑據為預交費用時醫院所開具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本案中,劉思文在住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40022.18元,該費用通過兩次預交至醫院賬戶,其中通過劉思文的配偶刷卡的方式預交10000元;剩余的款項30022.18元系五羊公司的工作人員持轉賬支票的形式支付,醫院先后為上述兩筆預交款項出具了兩張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鑒于此,兩張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誰持有,誰就是退費款項的領取人。第一,針對10000元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劉思文與五羊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勞動仲裁階段所確認的事實,證實劉思文已將上述10000元的票據交付至五羊公司專門負責公司工傷事宜的負責人陳國希,在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五羊公司亦再次確認了上述事實;第二,針對30022.18元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該款項系五羊公司陳國希帶著轉賬支票的形式支付至醫院賬戶,根據醫院的財務政策,誰支付款項,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就歸誰持有,在五羊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已將該票據交付給劉思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30022.18元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系五羊公司持有和保管。綜上,在兩張票據均系五羊公司持有和保管的情況下,劉思文不可能領取本案退費。因此,劉思文在本案中未獲有利益,五羊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根據,請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石碁醫院述稱,其對本案二審的意見與其一審陳述的意見一致。
五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劉思文向五羊公司返還款項39404.86元;2.本案訴訟費由劉思文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2日,劉思文在五羊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后被送往石碁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6月30日出院,住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用40022.18元。劉思文在2016年7月1日支付了上述住院醫療費用中的10000元,五羊公司在2016年10月7日支付了其中的30022.18元。石碁醫院同時向付款人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兩張,均注明“請妥善保管此單據,出院結賬時需交回住院收費處”。2016年12月22日,劉思文被認定構成工傷。2018年1月31日,劉思文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在一審法院起訴五羊公司,案號(2018)粵0113民初1276號;2018年2月7日,五羊公司就勞動爭議在一審法院起訴劉思文,案號(2018)粵0113民初1611號。上述案件經審理后,依法判決五羊公司返還本案中劉思文墊付的10000元住院醫療費用給劉思文。五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7年初,經醫保審核,劉思文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40022.18元中的39404.86元由廣州工傷醫保支付。后石碁醫院在收回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兩張和劉思文劉思文簽名的廣州市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后,向經辦人退回39404.86元。現五羊公司、劉思文均稱未收到退回的39404.86元,產生糾紛,五羊公司遂起訴至一審法院。
2019年4月8日,五羊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劉思文名下價值39404.86元的財產,五羊公司提供了等額的現金作擔保。一審法院已依法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
另查明,案外人陳國希,原為五羊公司公司職員,后離職。在劉思文工傷一事中負責工傷認定、工傷申報、工傷保險核賠等工作,劉思文在收到石碁醫院開具10000元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后,轉交給了陳國希。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五羊公司主張劉思文返還款項39404.86元,必須先證明劉思文收到了石碁醫院的退費39404.86元。劉思文簽名的廣州市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是對具體費用支出的確認,不是收款憑證,不能證明劉思文收到了上面載明的工傷統籌支付39404.86元。根據第三人石碁醫院陳述的退費要求,領取退費必須交回兩張預交費用時醫院開具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而劉思文已經在收到金額為10000元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后交給了五羊公司員工陳國希(已離職),不能推定劉思文領取了退費。因此,五羊公司不能證明劉思文收到了石碁醫院的退回的39404.86元,其要求劉思文返還39404.86元,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五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86元、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費414元,由五羊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中,石碁醫院陳述其工作人員在收到押金條、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以及劉思文的身份證復印件之后,就辦理退款手續,無須劉思文本人去辦理,故其無法確認是何人領取了案涉退款。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6元,由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康玉衡
審判員何潤楹
審判員楊玉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曾凡峰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