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思文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琦、被告劉思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德到庭參加訴訟。2019年6月20日,被告劉思文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請,請求追加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為本案第三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與劉思文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3民初5739號
判決日期:2020-03-25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返還款項39404.8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因與被告劉思文之前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案件審結后劉思文己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19)粵0113執781號,現法院己經凍結了原告的賬戶款項并扣劃。法院判決書中列明的款項為劉思文在工傷事件中所應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社保基金應該賠付的部分,劉思文在收到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款項后,應該歸還給原告,這個在(2018)粵0113民初1276、1611號判決書中有明確體現,但現在劉思文領取了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款項39404.86元后,并沒有交還給原告,等于說是劉思文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將獲得兩次賠付,己明顯構成不當得利,違反了法律規定。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劉思文辯稱,原告要求返還醫療費用39404.86元無任何事實依據,應予駁回。1.被告因工傷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賠的醫療費用系采取醫保統籌/公醫記賬的方式報銷的,報銷的醫療費用39404.86元系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與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醫院通過內部系統記賬的方式進行結算,該報銷的款項未以轉賬的形式轉入被告的賬戶,被告亦未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或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醫院領取該筆款項,被告只需作為參保人簽字即可,無須履行其他手續,原告未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領取該筆款項。因此,原告主張被告領取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已核賠的醫療費39404.86元無事實依據。2.本案應追加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告在出院后曾應原告的要求于2016年7月1日向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預繳了住院押金10000元,該事實已在(2018)粵0113民初1276、1611號案中予以認定。原告亦主張于2017年1月9日醫療費結算時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40022.18元,但在本案中及在貴院審理的(2018)粵0113民初1276、1611號案中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廣東省醫療收費票據記載其中的39404.86元醫療費系采取一包統籌/公醫記賬的方式進行結算,617.32元系現金方式結算是明確的,因此,在2017年1月9日結算醫療費時,預交的醫療費款項至少應剩余9382.68元(10000元-617.32元),因結算手續的辦理是原告派員辦理的,故剩余的預交款項應已被原告實際領取或仍在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的賬戶上未被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為查明本案事實及明確醫療費的返還主體,本案應追加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為第三人。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日,劉思文在五羊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后被送往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6月30日出院,住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用40022.18元。劉思文在2016年7月1日支付了上述住院醫療費用中的10000元,五羊公司在2016年9月6日支付了其中的30022.18元。2017年1月9日,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出具醫療費用票據,列明劉思文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40022.18元中的39404.86元由廣州工傷醫保支付。
2019年4月8日,五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劉思文名下價值39404.86元的財產,五羊公司提供了等額的現金作擔保。本院已依法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
另查明,2016年12月22日,劉思文被認定構成工傷。2018年1月31日,劉思文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在本院起訴五羊公司,案號(2018)粵0113民初1276號;2018年2月7日,五羊公司就勞動爭議在本院起訴劉思文,案號(2018)粵0113民初1611號。上述案件經審理后,依法判決五羊公司返還本案中劉思文墊付的10000元住院醫療費用給劉思文。五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再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就案件有關問題函詢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回函確認本案中涉及的39404.86元醫療費用已經退款,退款憑證為劉思文簽名的廣州市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劉思文確認上述結算單中的簽名為其本人簽署,但聲稱其本人并未收到醫院的退款。
以上事實,有(2018)粵0113民初1276、1611號民事判決書、(2018)粵01民終22801、22803號民事判決書、(2019)粵0113民初5739號民事裁定書、醫療費用票據、廣州市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支票存根、支票審批單、診斷證明、廣州市番禺區石碁人民醫院復函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劉思文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款項39404.86元給原告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6元減半收取計393元、訴前財產保全費414元,由被告劉思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宏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馮婉儀
判決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