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白公司)、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公司)、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5民初484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民終1414號
判決日期:2020-03-1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電白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南沙法院受理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對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的起訴。事實和理由: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并未與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簽訂任何仲裁協議或含有仲裁條款的協議。其對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享有訴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之間的仲裁條款,對二者有約束力,對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沒有約束力。一審法院認定該仲裁條款對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有約束力,屬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中交公司、電白公司、新中國公司均無答辯。
五羊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判決電白公司、中交公司、新中國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本息等。事實和理由:2011年12月,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與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小虎島造船基地工程(第二標段)鋼結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范圍及內容,工程造價等。合同簽訂后,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進場施工,鋼結構工程于2014年1月完工,同年3月竣工驗收合格。但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不與其結算工程款。直至2018年2月8日,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王偉才簽署了工程結算單,確定工程價款。但至起訴之日,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與業主方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辦理竣工結算確定工程總造價。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至今拖欠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大量工程款未支付,導致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無法支付給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應當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付款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實際施工人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向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主張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請,涉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結算及工程款支付爭議,而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約定雙方履行合同的爭議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故應當駁回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對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地位于廣州市南沙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故原審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原審法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駁回原告廣州五羊鋼結構有限公司對被告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的起訴;二、駁回被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三、駁回被告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案管轄權異議受理費200元,由被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100元,由被告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0元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5民初4845號民事裁定第二項、第三項;
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5民初4845號民事裁定第一項為:駁回廣東新中國船廠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三、駁回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合議庭
審判長羅毅
審判員陳曉紅
審判員張明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黃曉君
判決日期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