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善謙因與被上訴人楊軍、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柳建公司)、防城港市東灣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10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善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璽,被上訴人柳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德松到庭接受詢問。被上訴人楊軍、東灣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善謙、楊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6民終118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劉善謙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由東灣公司在欠付柳建公司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劉善謙承擔責任;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楊軍柳建公司、東灣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東灣公司在(2020)桂0603民初1040、1041號案件中向一審法院提交《工程款支付情況表》證實其欠付柳建公司建設工程價款為1494960.62元,后本案與(2020)桂0603民初1040、1041號案件合并審理,一審法院應當根據東灣公司提供的證據作出確認欠付工程價款額的判決。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法律條文進行擴大解釋后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并無規定有多個違法分包人的,必須查清違法分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才予以判決。東灣公司與柳建公司進行了結算,并確認東灣公司欠付柳建公司工程款,楊軍欠付劉善謙工程款182964.8元。根據查明事實及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影響一審法院作出東灣公司在欠付柳建公司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劉善謙承擔責任的判決。一審法院對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擴大解釋認為違法分包人之間必須進行結算才可認定發包人是否承擔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柳建公司辯稱,一、劉善謙一審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為:判令東灣公司與柳建公司在楊軍欠付劉善謙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現其上訴請求是:判令東灣公司在欠付柳建公司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劉善謙承擔責任。實際屬于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對劉善謙在二審中增加或變更的訴訟請求應不予審理。二、劉善謙對其一審第二項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后,并沒有針對該項請求提出上訴,因此應視為認可一審法院駁回其要求東灣公司與柳建公司在楊軍欠付上訴人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判決結果。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理解為:在多層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查明發包人、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及實際施工人之間欠付工程款價額的基礎上確定發包人應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范圍應以各方當事人欠付工程價款的數額為限,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后,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債務相應部分消滅。本案中在無法確認柳建公司與楊軍之間欠付工程款的基礎上,一審法院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劉善謙一審第二項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正確。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楊軍、東灣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其依法享有的舉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劉善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楊軍支付劉善謙工程款182964.8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182964.8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類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債務償清之日止);二、東灣公司和柳建公司在楊軍欠付劉善謙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楊軍、柳建公司、東灣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東灣公司是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的發包人。2011年8月12日,東灣公司將該工程發包給柳建公司。后柳建公司將上述工程分包給楊軍,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分包合同,無法查明具體的分包內容。楊軍在承建上述工程過程中,與劉善謙簽訂《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合同》,將其中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1-6#商鋪裝修交由劉善謙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后,楊軍于2013年11月5日確認完成的工程量款項合計為741964.8元。后續楊軍共支付了459000元給劉善謙,2015年2月16日,東灣公司代為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給劉善謙。施工結束后,楊軍也未與柳建公司進行工程結算,無法確認柳建公司是否欠付楊軍工程款。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于2013年竣工驗收,已投入使用。2019年9月2日,防城港市審計局對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審定金額為13807219.34元。截至2020年9月7日,東灣公司已付柳建公司工程款合計12055662.72元,剩余款項雙方未辦理領款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楊軍是否有欠付劉善謙工程款,如有欠付,則欠付金額為多少的問題。楊軍作為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個人,從柳建公司處非法承包工程,又將其中裝修工程分包給劉善謙,雙方簽訂《里火邊民互市項目基礎設施二期工程合同》,因劉善謙亦沒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資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里火邊民互市項目基礎設施二期工程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已于2013年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劉善謙可以要求楊軍參照《里火邊民互市項目基礎設施二期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工程款。2013年11月5日,經雙方結算,楊軍已經確認尚欠劉善謙工程款741964.8元,后續由楊軍及東灣公司共支付了559000元,其余款項一直未予以支付。現劉善謙主張楊軍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82964.8元有事實依據,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雙方對工程價款已經于2013年11月5日進行結算,尚欠741964.8元,至2015年2月16日共支付了559000元,現劉善謙主張利息以182964.8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類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債務償清之日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關于柳建公司、東灣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為被告還是第三人的問題。東灣公司將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發包給柳建公司后,柳建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楊軍,楊軍又將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的商鋪裝修交由劉善謙進行施工,故本案中劉善謙應當是實際施工人,楊軍、柳建公司作為違法分包人,東灣公司作為發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善謙可以起訴違法分包人楊軍、柳建公司,也可以起訴發包人東灣公司,故柳建公司、東灣公司的訴訟地位應當為被告。
關于柳建公司、東灣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柳建公司、東灣公司并非劉善謙與楊軍之間的合同當事人,其對劉善謙不承擔直接支付責任。柳建公司作為楊軍的上家,與楊軍之間并未進行結算,無法確認是否欠付楊軍工程款。東灣公司雖然尚欠柳建公司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但在無法確認柳建公司欠付楊軍工程款的基礎上,沒有代楊軍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故劉善謙要求柳建公司和東灣公司在楊軍欠付劉善謙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本案中,楊軍和柳建公司、東灣公司作為三個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柳建公司針對本案的抗辯理由并不當然及于楊軍、東灣公司。誠如前所述,因劉善謙對柳建公司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故對柳建公司提出的訴訟時效的抗辯,無需再作審查。而楊軍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在審理劉善謙主張楊軍承擔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中不需要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楊軍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楊軍支付劉善謙工程款182964.8元及利息(利息以182964.8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債務償清之日止);二、駁回劉善謙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59元,減半收取1980元,由楊軍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59元(上訴人劉善謙已預交),由上訴人劉善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潘云燕
審判員李麗莉
審判員李啟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景山
書記員廖蘭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