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周業(yè)訴被告楊軍、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柳建公司”)、防城港市
東灣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周業(y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璽,被告柳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德松,被告東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開權、潘韻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軍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杜周業(yè)與楊軍、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603民初1038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杜周業(yè)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631.0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70631.0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類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債務償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東灣公司和柳建公司在被告楊軍欠付原告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8月12日,東灣公司與柳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東灣公司將如下工程項目發(fā)包給柳建公司,工程項目內容: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的商鋪、倉庫、產(chǎn)品分包區(qū)、水塔、檢驗平臺等工程。柳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將工程轉包給了被告楊軍。2013年9月17日,原告與被告楊軍簽訂《防城港市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防城港市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的熏蒸房、生活用水泵房進行施工,并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約定。2013年9月23日,原告與被告楊軍補簽了《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約定被告補助機械進場及安全設施費30000元給原告。原告按約定完成了施工內容,被告楊軍應支付工程款455631.01元給原告,工程完成后至2015年2月15日,被告楊軍共支付320000元工程款給原告。2015年2月16日,由被告防城港市東灣交通有限公司代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元給原告,截止到2015年2月17日,被告楊軍尚欠原告工程款70631.01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拖欠至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于支持。”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現(xiàn)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楊軍尚欠原告工程款70631.01元。對此,被告楊軍理應承擔給付責任,同時發(fā)包人防城港市東灣交通有限公司與轉包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也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雙方約定,并且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jīng)營及資金正常流轉,給原告造成很大的損失,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審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楊軍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柳建公司辯稱:1.原告對被告柳建公司起訴沒有事實依據(jù),理由如下:被告柳建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被告柳建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具體來說原告以其與楊軍簽訂的合同為依據(jù),主張權利,但是被告柳建公司不是當事人,原告與被告楊軍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對被告柳建公司產(chǎn)生約束力;2.原告對被告柳建公司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jù),理由如下:原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guī)定,將被告柳建公司列為被告,并要求被告柳建公司承擔責任,原告主張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在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案件中,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的訴訟地位為第三人,而且根據(jù)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并非責任承擔人;3.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勝訴權,理由如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第192條的規(guī)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從交付使用至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已經(jīng)長達7年,原告均未向責任人主張權利,原告的訴訟已經(jīng)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原告主張的利息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柳建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東灣公司辯稱:1.我們認同柳建公司第1、2點的答辯內容;2.我們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柳建公司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的,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原告是合法取得分包權,原告起訴本公司并要求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杜周業(yè)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身份證,證明證實原告的基本情況;2.信息查詢單,證明被告柳建公司、東灣公司的基本情況;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摘錄,證明東灣公司將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發(fā)包給柳建公司;4.①《防城港市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施工合同》②《工程施工補充合同》③《關于協(xié)調支付工程款的請求》④《防城港市里火邊民互市項目基礎設施二期工程2015年春節(jié)前委托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預算表》,證明被告柳建公司將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轉包給了被告楊軍,被告楊軍應支付原告工程款455631.01元,被告柳建公司代被告楊軍支付工程款65000元給原告,被告楊軍尚欠原告工程款70631.01元。原告杜周業(yè)申請證人韋某出庭作證,證明被告楊軍叫原告杜周業(yè)過來做工,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杜周業(yè)有進行追討的事實。被告東灣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原告所述事實與東灣公司無關,其中第43.1有約定不得轉包。被告楊軍、柳建公司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本院組織質證,原告杜周業(yè)提交的證據(jù)1、2,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可;原告杜周業(yè)提交的證據(jù)3與被告東灣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相互印證,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可;原告杜周業(yè)提交的證據(jù)4中①、②有被告楊軍的簽字確認,有原件予以核對,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可,③系原告杜周業(yè)所寫,與原件核對無異,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④與被告東灣公司在其他系列案中提交證據(jù)相印證,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可;證人韋某的證言將結合本案案情作出認定。
綜合全案證據(jù)及庭審調查,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東灣公司是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的發(fā)包人,2011年8月12日,被告東灣公司將該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柳建公司。后被告柳建公司將上述工程分包給被告楊軍,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分包合同,無法查明具體的分包內容。被告楊軍在承建上述工程過程中,于2013年9月17日與原告杜周業(yè)簽訂《防城港市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將其中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的熏蒸房、生活用水泵房交由原告杜周業(yè)進行施工。雙方約定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進行施工,其中熏蒸房建筑面積共147.35平方米,價款為215520.63元;生活用水泵房面積共71.6平方米,價款為210110.38元。2013年9月23日,雙方又簽訂《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約定考慮到該工程項目的材料運距較遠,施工難度較大,甲方(楊軍)同意給予乙方(杜周業(yè))額外補助機械進場及安全設施等費用30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杜周業(yè)自認楊軍共支付了320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東灣公司代為支付了工程款65000元給原告。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施工結束后,被告楊軍也未與柳建公司進行工程結算,無法確認柳建公司是否欠付楊軍工程款。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于2013年竣工驗收,已投入使用。2019年9月2日,防城港市審計局對里火邊民互市點基礎設施二期工程,審定金額為13807219.34元。截至2020年9月7日,東灣公司已付柳建公司工程款合計12055662.72元,剩余款項雙方未辦理領款手續(xù)。
本案歸納爭議焦點如下:1.被告楊軍是否有欠付原告杜周業(yè)工程款,如有欠付,則欠付金額為多少;2.被告柳建公司、東灣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為被告還是第三人;3.被告柳建公司、東灣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4.本案是否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軍支付原告杜周業(yè)工程款70631.01元及利息(利息以70631.0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債務償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杜周業(yè)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66元,減半收取783元,由被告楊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梁爐丹
溫馨提示
如提起上訴,請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