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鴻韻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安徽鴻韻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02民初6203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安徽鴻韻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訴稱,2020年8月5日,被告因承建杭紹臺鐵路項目,向原告采購金屬波紋管,與原告簽訂《金屬波紋管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供貨,截至2020年10月20日,原告供向被告貨款總價值501212.8元,并向被告開具了相應的發票,但被告始終未向原告支付過貨款,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始終未能履行。綜上,被告逾期付款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501212.8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購買金屬波紋管,是為杭紹臺鐵路建設施工所用,涉案標的物系用于鐵路設施的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之規定,因本案屬于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請求貴院將本案移交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本案中,原、被告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金屬波紋管買賣合同》載明項目名稱為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杭紹臺鐵路項目經理部,因涉案合同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施工有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二)鐵路貨運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故被告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應移送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石家莊市長安區建華北大街138號,郵政編碼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合議庭
審判員魏彥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涵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