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三局二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四川蜀通順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通公司)、一審第三人四川奧思特邊坡防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思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息烽縣人民法院(2020)黔0122民初1902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通順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民申72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三局二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與一審第三人奧思特公司簽訂了《防護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27條約定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應向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貴州省息烽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立案沒有法律依據。(二)被申請人蜀通公司與奧思特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不具有真實性。案涉債務并未實際發生轉移,蜀通公司與奧思特公司只是為了起訴申請人才串通訂立了虛假協議。(三)如果蜀通公司與奧思特公司之間在渝黔鐵路土建10標工程存在債務關系,那么中鐵三局二公司不應成為第一被告。綜上,本案調解違背申請人的真實意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中鐵三局二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申請再審。
蜀通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貴州省息烽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立案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二)《債權轉讓協議》具有真實性,原債權債務關系已發生轉移。該協議中約定的款項支付條款為雙方自愿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不影響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三)債權人依法主張自身的合法權利,以中鐵三局二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并無不當,中鐵三局二公司為本案適格被告。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應得到支持,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中鐵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潘源
審判員毛永鴻
審判員陳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苗絲雨
書記員陳秋妍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