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艷輝與被告沈陽眾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作出(2018)遼0112民初352號民事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8)遼01民終13845號民事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艷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陽,被告萬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喻蘭蘭、陳雨晴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艷輝與萬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12民初14771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墊付工人工資110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0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15日,被告與沈陽合力供熱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撫新城汪家熱源廠”,工程地點為沈陽市東陵區大深井子村,由被告負責主廠房及附屬建筑物和構筑物建安工程。2013年5月17日,被告授權原告為該工程項目經理。由于在施工過程中拖欠約120名農民工工資總計4600000元,沈陽市東陵區(渾南新區)農民工維權中心于2013年10月31日書面通知被告責令限期支付。原告在被告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為使工程順利進行,于2013年11月13日將自家房屋抵押貸款1400000元,并于2013年11月21日替被告墊付農民工工資1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給付墊付款項,被告拖延至今尚未給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1100000元工人工資,被告已經在2014年1月27日支付完畢,針對二審發回所提及的2014年七張收款收據涉及的工程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并且涉案工程的人工工資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應當經過工程造價核算,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結合庭審情況,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3年5月17日,被告沈陽眾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原告黃艷輝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原告為“世星集團工程”委托代理人。
2013年10月31日,東陵區(渾南區)農民工維權中心向“沈陽眾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撫新城熱源廠項目總經理黃艷輝”下發《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通知書》,載明:你單位所承包的沈撫新城熱源廠土建工程,在施工中拖欠八個工種(木工、混凝土、鋼筋、土方、水電、架子、煙囪、吊車)約120名農民工工資,合計4600000元,責令你單位2013年11月6日前交到沈撫新城維權中心。為此,原告于2013年11月份墊付農民工工資1100000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支付給原告農工工資1100000元。
現原告主張,2014年1月份原告又另外墊付1130000元,并提供了2014年4月12日《工人工資明細》及七張收據,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墊付的1100000元,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艷輝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00元,由原告黃艷輝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埜
審判員丁威
人民陪審員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邢利利
書記員林艷艷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