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京皖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中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9234861.55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并提供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保單保函作為擔保。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3488號民事裁定,對被告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提出異議,認為凍結期銀行賬戶的金額超出了原告申請保全的數額,要求解除對相互賬戶的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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