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銘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六安市葉集區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綏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永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銘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六安市葉集區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504民初1410號
判決日期:2020-03-12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1097.32元;2、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原告公司中標葉集區小型工程(項目編號:XXGC-2017-014)四標段(玉皇小學)工程。2017年6月20日原告公司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244453.81元。2017年8月20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審計本工程造價為379996.51元(見葉審投報(2018)63號)。被告已支付232253.81元,按照合同約定應于2018年8月20日后支付剩余款147742.7元,質保金12200元被告未返還。在本案中先行要求被告支付111097.32元,下余欠款另行與被告結算。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增加的部分工程雖未通過招投標,但原告已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程量,也經過驗收合格,且經過審計,對所欠工程款111097.32元認可。訴訟費減半收取1628元,愿意承擔628元,原告方承擔1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被告訴稱一致
判決結果
被告六安市葉集區教育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安徽銘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097.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28元,由被告六安市葉集區教育局負擔628元,由原告安徽銘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姚林梅
判決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