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龐楊與被告劉尚、尚延高、第三人吉林省華咨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龐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龐楊申請對被申請人劉尚名下的坐落于長春市經濟開發區東南湖大路與臨河街交匯中海紫御華府一期6號樓202號,丘地號為5-76/37-90(202),權利證號為201606210151的房屋產籍、坐落于長春市經開區吉林大路以南佳泰締景城二期8、9、10幢1101號房,丘地號為5-78/2-49(1101),權利證號為Y201607270207的房屋產籍、坐落于長春市經開區吉林大路以南佳泰締景城二期8、9、10幢1102號房,丘地號為5-78/2-49(1102),權利證號為Y201607270208的房屋產籍予以查封,申請人龐楊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擔保
龐楊與被告劉尚、尚延高、第三人吉林省華咨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02執保588號
判決日期:2020-05-2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龐楊因與劉尚已足額償還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借款本息,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保全財產的查封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劉尚的坐落于長春市經濟開發區東南湖大路與臨河街交匯中海紫御華府一期6號樓202號,丘地號為5-76/37-90(202),權利證號為201606210151的房屋產籍的查封;
二、解除對被申請人劉尚的坐落于長春市經開區吉林大路以南佳泰締景城二期8、9、10幢1101號房,丘地號為5-78/2-49(1101),權利證號為Y201607270207的房屋產籍的查封;
三、解除對被申請人劉尚的坐落于長春市經開區吉林大路以南佳泰締景城二期8、9、10幢1102號房,丘地號為5-78/2-49(1102),權利證號為Y201607270208的房屋產籍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蕾
人民陪審員曲秀菊
人民陪審員伊永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楊帥
判決日期
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