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杰建與被告天鑒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天鑒長沙分公司)、天鑒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鑒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尹杰建與天鑒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天鑒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525民初1271號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尹杰建訴稱,2019年1月29日,被告天鑒長沙分公司以被告天鑒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天鑒一直屬·監理項目聯合經營協議》,協議結尾處被告天鑒長沙分公司加蓋的印章卻是“天鑒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屬公司”。該協議約定:被告天鑒長沙分公司聘任原告為邵陽西南分公司總經理,在邵陽市洞口縣范圍內承攬工程監理業務,年度管理費15萬元、安全保證金20萬元,原告在經營過程中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定支付了管理費和保證金。2019年3月19日,被告天鑒公司無故終止了對原告先前擔任邵陽西南分公司總經理的任命,并啟動注銷邵陽西南分公司的相關程序。2019年7月8日,被告天鑒公司再次做出《關于注銷天鑒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邵陽西南分公司的決定》,導致原告無法按協議約定在洞口縣范圍內承接工程監理業務。原告多次找被告天鑒公司協商,但被告天鑒公司以原告簽訂的協議未經其授權、且協議所蓋印章公司不存在為由否認協議的合法性。此外,被告天鑒長沙分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收取了原告2019年之前所承接五個監理項目押金5萬元,后原告將項目轉給其他公司,與被告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但被告天鑒長沙分公司一直未退還押金5萬元。另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24日委托被告天鑒長沙分公司為原告所在邵陽西南分公司總監林春暉代繳社保費15109元、為總監袁挺代繳社保費12872元,但被告天鑒長沙分公司僅為林春暉代繳了社保費6371元,其余款項被告一直未退還原告。綜上,被告無故違反約定終止對原告的任命,并啟動注銷邵陽西南公司的程序,致使原告不能再按協議約定在洞口縣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兩被告已構成違約,故請求:兩被告返還管理費15萬元、保證金20萬元、押金5萬元、代繳社保費21607元。
被告天鑒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原告尹杰建無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天鑒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天鑒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立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傅祥軍
書記員曾曉芬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