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正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德才、楊永振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德縣人民法院(2020)云0923民初1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楊德才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9民終122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云南正滇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云南省永德縣人民法院(2020)云0923民初1362號民事判決,改判由被上訴人楊永振向楊德才支付貨款及施工費427062元;2.全部訴訟費由楊永振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楊永振和云南正滇公司之間不是委托代理關系而是掛靠關系。2016年底,楊永振委托案外人劉興明進行案涉項目的中標事宜,雙方簽訂《工程居間協議》,支付給劉興明居間費用180000元。最終在2017年2月8日,楊永振掛靠云南正滇公司,以云南正滇公司名義中標。中標后,楊永振組織人員和材料進行案涉項目的施工,聘請施工班組、和施工班組的結算、向材料供應商采購材料、材料款的結算等等,均是楊永振自己聯系和負責,云南正滇公司從未簽字或蓋章進行過確認。為了方便楊永振向業主方辦理領取工程款的手續,2017年9月13日云南正滇公司向業主方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授權楊永振辦理“永德縣2017年建制村暢通工程庫外項目第二標段相關事宜”。對“相關事宜”則沒有明確,應當視為約定不明,而不能籠統的概括為是所有的事宜,只能按一般授權處理。2017年10月10日,為了書面固定楊永振和云南正滇公司的權利和責任,雙方簽訂《項目部承包經營責任書》,涉案工程由楊永振自行籌集資金完成工程的所有內容,該工程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經營期間的對外欠款均系個人行為,若發生訴訟,該約定的內容作為楊永振的最后陳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任何規定,并且楊永振在每次領取工程款時也再次出具《承諾書》,承諾保證及時支付本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及該工程的一切費用。如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及材料款等工程系列費用而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法律責任均由本人承擔等。為了進行案涉工程成本的沖抵,都是楊永振先行將款項匯給云南正滇公司,再由云南正滇公司將款項匯給楊永振采購材料的公司。以上事實充分證實楊永振與云南正滇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楊永振向楊德才購買材料而拖欠的貨款,應當由楊永振自行承擔。
被上訴人楊德才答辯稱:材料是楊永振向賒購,工程已經交付,楊永振和云南正滇公司不管誰支付,支付就可以了。
被上訴人楊永振答辯稱:其和云南正滇公司之間是委托關系,不是掛靠關系,款項應該都由正滇公司支付。
楊德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楊永振和云南正滇公司支付材料款及施工費427062元;2.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由楊永振和云南正滇公司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云南正滇公司于2017年3月中標永德縣建制村通暢工程庫外項目建設施工招標(第2標段)工程,該工程施工地點為大山鄉玉華村。云南正滇公司中標后即對該工程對楊永振進行了委托和授權,內容為施工的相關事宜、時段為至工程結束;并簽訂了工程項目施工協議,由楊永振負責工程實施并保證質量等。工程開始后,楊永振向楊德才賒購工程需要的材料,楊德才供給的材料一直到2018年8月3日,后經雙方結算,楊永振向楊德才賒購的材料款共計935552元,期間支付了510000元貨款,尚欠425552元,經催要,楊永振于2018年10月11日通過微信轉賬支付4000元,尚欠421552元至今未付;2019年3月,楊永振找到楊德才,請求楊德才對上述工程進行路面修復,工程完工后,經雙方結算,應當給付的施工費為6510元;以上兩項應支付給楊德才貨款及施工費共計428062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云南正滇公司委托楊永振負責《永德縣2017年建制村通暢工程庫外項目第二標段》相關事宜,至工程結束。本案楊德才與楊永振達成買賣合同及施工協議,楊德才按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及施工義務,將貨物交由楊永振使用并進行結算,同時將施工成果進行了交付。楊永振與楊德才結算了余欠貨款421552元,應付施工費6510元,兩項共計428062元;本案中楊德才主張427062元少于實際應付的428062元,因楊德才僅主張427062元,系楊德才自愿放棄1000元,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確認;云南正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永振以結算、實際付款和當庭確認的方式對楊德才主張的貨款、施工費進行了認可,故楊德才請求支付上述欠款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而楊永振作為云南正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管理,對外責任應由云南正滇公司承擔,即楊德才尚未獲得的貨款和施工費共計428062元,楊德才主張427062元應由云南正滇公司承擔支付責任。云南正滇公司抗辯本案其他當事人有可能相互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主張沒有相應證據證實,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決:云南正滇公司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將拖欠楊德才的貨款及施工費共計427062元支付給楊德才。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53元,由云南正滇公司負擔。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云南正滇公司和楊永振應由誰向楊德才承擔支付責任?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云南正滇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銀行轉賬記錄18份,用以證明向材料供應商支付材料款時,都是楊永振先將款項匯給云南正滇公司,云南正滇公司才將相應款項支付給供應商,證明了楊永振是掛靠云南正滇公司,楊永振拖欠的材料款與云南正滇公司無關。
被上訴人楊德才質證認為:銀行轉賬記錄與其沒有關系。
被上訴人楊永振質證認為:認可支付流程,最后都是其和公司結算。
被上訴人楊德才、楊永振在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云南正滇公司提交的18份銀行轉賬記錄,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證明楊永振通過云南正滇公司向材料供應商支付款項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二審審理,并結合原審案件的在案證據、庭審筆錄所記載的當事人陳述和自認,查明如下法律事實:2016年12月25日,楊永振與案外人劉興明簽訂《工程居間協議》,約定由楊永振委托劉興明負責就永德縣建制村通暢工程庫外項目建設施工招標(第2標段)工程,一旦中標,楊永振支付劉興明居間費180000元。2017年2月8日,云南正滇公司中標永德縣建制村通暢工程庫外項目第2標段工程。2017年2月21日,劉興明出具《收條》,載明收到楊永振支付的居間費180000元。2017年9月13日,云南正滇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楊永振以云南正滇公司的名義辦理永德縣2017年建制村通暢工程庫外項目第2標段相關事宜,委托期限至工程結束。2017年10月10日,楊永振與云南正滇公司簽訂《項目部承包經營責任書》,約定由云南正滇公司指派楊永振為永德縣2017年庫外路紙廠線工程項目的管理負責人,擔任項目部負責人,并由楊永振承包經營項目部。在施工過程中的相應款項的支付,由楊永振委托云南正滇公司對外支付。在施工過程中,楊永振向楊德才賒購工程需要的建筑材料。2018年8月3日,經楊德才與楊永振結算,楊永振向楊德才賒購的建筑材料款共計935552元,在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支付了510000元貨款,尚欠425552元。經催要,楊永振于2018年10月11日通過微信轉賬支付4000元,尚欠421552元至今未付。2019年3月,楊永振找到楊德才,請求楊德才對上述工程進行路面修復,修復工程完工后,楊德才與楊永振進行了結算,楊永振應當給付的施工費為6510元。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判決結果
一、撤銷云南省永德縣人民法院(2020)云0923民初1362號民事判決;
二、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楊永振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楊德才貨款及施工費共計427062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3853元,由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楊永振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880元,由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楊永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如果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原審云南省永德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李世蘭
審判員周付翠
審判員張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梅
書記員帕瑩李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