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呂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分別向二被告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錦成,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出庭負責人江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勇、張英,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郎遷、李鴻文,第三人呂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刀澤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云2801行初2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6月25日對第三人呂玲作出編號2019一45認定工傷決定書,內容為:呂正益系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建筑行業按項目參保的參保人員(該項目的參保起止時間為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24日)。呂正益于2018年10月中旬到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增效擴容改造工程三標段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工作,從2018年11月18日開始該項目的工程負責人鄭師日安排其做工地資料、生活、材料、人工登記的臨時管理人員(吃住均在工地)。2019年3月5日中午,任建(鄭師日于2019年3月2日聘請到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負責電焊工作的工人)因施工工具老虎鉗丟失且不服從呂正益管理在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食堂門口與呂正益發生爭執,并動手用凳子打呂正益,后被其他工友勸開。當日19時許,呂正益(手里拿著安全帽)往電站廠房方向走去,任建在電站門口內側左手邊處拿起一根鐵管朝呂正益身后頭部后腦勺擊打一次,并致使呂正益當場倒地,呂正益于當日被送到西雙版納州人民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外傷后創傷性腦出血,至2019年3月23日經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4月8日呂玲為其父親呂正益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經補正材料后我局于4月26日發放受理通知書至用人單位,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與相關當事人、勐臘縣公安機關及用人單位核查,情況屬實。呂正益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因工死亡。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對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西政行復決字(2019)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內容為:本機關審理查明,呂正益于2018年10月中旬到云南正滇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增效擴容改造工程三標段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工作,負責做工地資料、生活、材料、人工登記的臨時管理員。該公司為呂正益購買了2018年10月26日到2019年4月24日的工傷保險。2019年3月5日中午,公司雇用的焊工任建氣急地向在食堂用餐的工友們喊話:誰拿了自己的膠把鉗?呂正益見狀便勸任建:先讓大伙好好吃飯,過會兒我幫你找找。任建聽后并未理會,反而遷怒于呂正益,至二人發生身體沖突,被眾工友拉開。當日傍晚餐后,呂正益手提安全帽正進公司施工現場查看加班施工的情況,恰遇任建出來:二人再次發生語言沖突。呂正益隨即轉身走開,任建二話不說就地拾起一根鋼管,朝呂正益后腦勺擊了一棒,呂正益當即倒地。后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3月23日死亡。本機關認為,呂正益身為云南正滇建筑工程公司雇用人員,負責工地資料、生活、材料、人工登記的工作。其于2019年3月5日傍晚進入施工現場查看,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期間受到任建暴力襲擊而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的情形。申請人不承認呂正益死于履行職責中,不認可其為工傷死亡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被申請人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且對呂正益作出工傷決定,不減損申請人利益,不增加申請人義務,與申請人沒有利害關系。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28條第(2)項、第48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西雙版納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9一45)以及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西政行復決字(2019)6號)。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1、呂正益遭受暴力襲擊死亡是一起突發的暴力犯罪事件,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犯罪嫌疑人任建承擔。2019年3月5日晚,呂正益因遭受工友任建的突然襲擊而死亡,該事件是一起突發的暴力犯罪事件,并非簡單的工傷責任事故。案發后,公安機關己經將任建抓獲,此案正在辦理之中,關于呂正益的賠償責任,其應當向直接襲擊者任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2、被告認定呂正益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遭到暴力傷害缺乏相應的事實證據,與事實不符。依據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西政行復決字【2019】6號)記載:當日晚餐后,呂正益手提安全帽正進入公司施工現場查看加班施工情況,恰遇任建出來,二人再次發生語言沖突…,該記載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首先,經向項目部負責人鄭師日及其他證人問詢得知,自項目開工以來,由于工程進度原因,本項目部從未在夜間加班施工。2019年3月5日晚呂正益受害時,項目部及相關負責人也并沒有安排任何人員晚餐后施工,當晚,整個施工現場漆黑一片,不存在呂正益晚餐后進入施工現場查看加班施工的情況。其次,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還記載“恰遇任建出來,二人再次發生語言沖突…”,該記載無事實依據。2019年3月5中午,呂正益與任建確實因尋找工具發生了爭執,但呂正益被任建暴力襲擊發生在傍晚,時間己經過去了半天時間。當時襲擊時間非常短,事發突然,二人是否再次發生了語言沖突,以及因何事會導致任建突然暴力襲擊呂正益均不得而知,因此,無法得出呂正益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傷害的結論。3、對呂正益作出工傷認定對原告具有利害關系,作出工傷認定的事實依據及證據材料未向原告送達和釋明,剝奪了原告的權利。首先,如果有員工發生了工傷,社保機構將會增加企業的工傷繳費比例,由此增加企業的支出。其次,如果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事件認定為工傷,企業將會為此付出額外的成本來應對工傷的程序申報等相關事宜,同時工傷事件還會降低企業的聲譽,導致企業在工程承攬方面受到相應的經濟損失。原告作為工傷認定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對工傷認定的證據提出相應的意見,依法享有知情權和辯護權,但被告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時,相關的事實依據及證據材料并未向原告送達,也未向原告進行釋明,后原告向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公開調查的相關證據材料,但被被告拒絕,故被告直接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和辯護權。綜上,呂正益遭受傷害并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內,而且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其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直接遭受傷害的,因此,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故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
1、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一份,欲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認定工傷決定書》、《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行政復議文書送達回證》各一份,欲證明:1、原告對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駁回了原告的復議申請。2、原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3、情況說明一份,欲證明呂正益事發當晚,項目部并未安排任何人加班,也不存在任何人加班的事實。
4、《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份,欲證明原告向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公開《認定工傷決定書》相關證據和依據,被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拒絕。
5、《補償協議書》、《收條》、《收款收據》各一份,欲證明呂正益受害后,原告建議其家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是其家人采取圍堵云南農墾電力公司辦公大樓在大樓內擺設靈堂、非法限制鄭師日人身自由等過激行為追索賠償,脅迫之下委托鄭師日代為支付了補償金、醫藥費等合計148987元。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1、經調查核實,呂正益于2018年10月中旬到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增效擴容改造工程三標段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工作,從2018年11月18日開始該項目的工程負責人鄭師日安排其做工地資料、生活、材料、人工登記的臨時管理人員(吃住均在工地)。2019年3月5日中午,任建(鄭師日于2019年3月2日聘請到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負責電焊工作的工人)因施工工具老虎鉗丟失且不服從呂正益管理在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食堂門口與呂正益發生爭執,并動手用凳子打呂正益,后被其他工友勸開。當日19時許,呂正益(手里拿著安全帽)往電站廠房方向走去,任建在電站門口內側左手邊處拿起一根鐵管朝呂正益身后頭部后腦勺擊打一次,并致使呂正益當場倒地,呂正益于當日被送到西雙版納州人民醫院進行救治,2019年3月23日,呂正益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核實,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施工方3月5日當日有兩名管理人員分別為呂正益和梁云輝(梁云輝于2019年3月4日凌晨O點多才新來到此工地工作),當天16點至19點左右梁云輝到勐醒街上去購置自己的生活用品,不在工地;云南博精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現場監理楊某出具的3月4日的《工程監理日志》顯示:主廠房3#機組基礎混凝土破除施工,因空壓機下午才進城,挖機對部分角落無法全部破除,已要求項目部24小時輪班對3#機組基礎開挖;3月5日的《工程監理日志》顯示:現場施工進度緩慢,要求施工單位安排晚上加班對3#機組破除施工;加之事發之前電站廠區還有農墾電力公司的相關人員、回洼電廠的值班人員、監理人員等人留存。當日19時許,呂正益手里拿著安全帽(符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入施工區必須佩戴安全帽”之規定)往電站廠房方向走去,顯而易見其目的是為了進入到電站廠區(工作場所)履行其管理職責。呂正益手拿安全帽進入電站廠區,也就進入了他的工作場所;作為一名吃住均在工地的現場管理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準備開始相關工作,此時間段即是其工作時間;在電站廠區還有其他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作為一名管理人員進到工作場所進行現場管理,表明其在履行工作職責。因此,結合上述事實認定呂正益死亡情形屬于工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上述呂正益死亡的原因,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的情形,我局根據該條的規定認定其死亡為因工死亡并無不當,適用法律依據正確。3、我局同意訴訟費用的承擔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2019-45號)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請予以支持我局作出的行政確認結論。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1、《認定工傷決定書》一份,欲證明認定呂正益為因工傷死亡的依據。
2、《呂正益身份證》一份,欲證明呂正益的身份。
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產合同》及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工地現場的《安全生產牌》圖片各一份,欲證明該項目的施工場所及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
4、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筑業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登記表,欲證明呂正益系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的參保人員。
5、鄭師日的筆錄3份,欲證明呂正益的工作職責、工地管理制度、呂正益受傷害的地點及受傷害的依據,證明鄭師日描述的部分事情經過與事實不符。
6、單位舉證材料一份,欲證明呂正益在現場工地工作的職責:證明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舉證材料與事實不符。
7、呂正益的通話記錄及微信截圖一份,欲證明呂正益在現場工地的工作職責。
8、關于請求工傷認定協助查詢的復函一份,欲證明呂正益受傷害的經過。
9、呂正益受傷害的現場圖片一份,欲證明呂正益受傷害的地點。
10、工程監理日志一份,欲證明施工場所的工程監理情況。
11、楊某(3份)、徐安學、羅某(2份)、梁云輝的筆錄,欲證明呂正益受傷害的依據。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辯稱,1、依法認定呂正益因工死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首先,呂正益于2018年10月中旬到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增效擴容改造工程三標段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工作,負責管理工地資料、生活、材料、人工登記等工作。其次,3月5日的《工程監理日志》顯示:現場施工進度緩慢,要求施工單位安排晚上加班對3#機組破除施工。作為吃住均在工地上的工地管理員看到有人加班主動參與服務管理不是份內職責所在嗎?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稱員工呂正益并非在履行職責令人費解,更不符合常情常理。第三,呂正益手提安全帽進入電站廠區門口內側被任建用一根鐵管朝身后頭部后腦勺擊打倒地,有目擊證人楊某和羅某(見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的證言。總之,呂正益死于履行工作職責中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能因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聲稱未安排呂正益當晚加班而否認其作為工地管理人員合情合理的自覺履行職責的事實(行為)。2、認定呂正益工傷死亡對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減損利益,不增加義務;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合法、正確。首先,呂正益工傷死亡認定申請是由呂正益家屬依法提出,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因此付出額外的成本來辦理工傷認定程序申報等相關事宜,不減損其利益,不增加其義務。其次,對呂正益工傷死亡的賠償金是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并非由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不存在原告所謂的“降低企業的聲譽,導致在工程承攬方面受到相應的經濟損失”問題。第三,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莫須有的理由提起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不具有正當性,不應受《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支持。因此,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合法、正確,要求駁回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1、詢問筆錄復印件二份,欲證明呂正益正在履行職責的事實。
2、《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一份、《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一份,欲證明受理行政復議的案件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第三人呂玲陳述與二被告意見一致,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5組證據三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
第三人呂玲對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4三性認可;證據2三性認可,但內容中第2點請法庭根據立案時間依法裁決;證據3三性不認可,證人沒有出庭,無法證明;證據5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
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3、5、6三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事實部分不認可;證據2、4、8、9三性認可及證明目的認可;證據7、10性認可;
證據11的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證明內容看不出。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第三人呂玲對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證據三性都認可,但是在公安記錄中我方認為,根據工傷保險44條規定,應當認定在上班期間,監理日志證明24小時輪班,管理人員中有涉案人員呂正益,在楊某筆錄中看出呂正益在去加班、所以能證明呂正益在上班期間受到傷害。
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三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2中的《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無法看出呂正益加班狀態,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發生語言沖突。
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呂玲對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都認可。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3梁云輝的情況說明,與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證據10工程監理日志矛盾,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不予采信。原、被告所舉的其他證據,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證據來源合法,作為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依法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呂正益系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建筑行業按項目參保的參保人員(該項目的參保起止時間為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24日)。呂正益于2018年10月中旬到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農墾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增效擴容改造工程三標段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工作,從2018年11月18日開始該項目的工程負責人鄭師日安排其做工地資料、生活、材料、人工登記的臨時管理人員(吃住均在工地)。2019年3月5日中午,任建(鄭師日于2019年3月2日聘請到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負責電焊工作的工人)因施工工具老虎鉗丟失且不服從呂正益管理在回洼三級電站土建改造項目部食堂門口與呂正益發生爭執,并動手用凳子打呂正益,后被其他工友勸開。當日19時許,呂正益(手里拿著安全帽)往電站廠房方向走去,任建在電站門口內側左手邊處拿起一根鐵管朝呂正益身后頭部后腦勺擊打一次,并致使呂正益當場倒地,呂正益于當日被送到西雙版納州人民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外傷后創傷性腦出血,至2019年3月23日經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4月8日呂玲為其父親呂正益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2019年6月25日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第三人呂玲作出編號2019一45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呂正益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因工死亡。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19年11月7日被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西政行復決字(2019)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決定駁回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曉云
審判員雷衛東
人民陪審員黃艷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劉夢妮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