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國慶訴被告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趙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1908余國慶與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趙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412民初190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6-21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6年7月經趙勇介紹,借用了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在泰興市項目進行了招投標,約定原告支付50萬元給被告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用于投標保證金,招投標結束后歸還給原告。原告在2016年7月12日匯款給被告趙勇,被告趙勇當天將匯款給了被告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韓彬。現招標方已將保證金返還給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歸還,被告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表示已經返還給被告趙勇,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原告5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管轄權應當由江蘇省建湖縣審理,根據原告的訴請,原告借用資質用于泰興市項目的招投標,招投標的履行地不在常州市武進區,兩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常州市武進區,故貴院對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趙勇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原、被告均不存在合同關系,不能使用合同履行地的條款,即便假設原被告雙方存在合同關系,本案中也不應當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確定為本案的管轄法院屬于貴院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被告趙勇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童旻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單英
判決日期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