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博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絡公司”)與被告重慶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尚健身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昌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生平、被告青尚健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博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6民初10920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博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3429.65元;2、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地膠變更為地坪漆基層調整損失2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80000元;4、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3月9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工程裝修合同》,約定被告將其裝修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量以工程預算表為準,發生工程量變更的以實際工程量為準,承包方式為:包工、部分包料,工程價款為40萬元,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施工過程中,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被告對施工內容進行了較大范圍的調整(有圖紙),同時被告未按時材料進場,造成工期延后;被告私自將合同約定的地面材料地膠換為地坪漆(二者的基層處理方式不同),導致地面損毀,重新施工,給原告造成損失2萬元。并且,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給原告造成損失,構成嚴重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暫定總價款20%的違約金。施工中增項工程款為47078元,減項工程款為53648.35元,品跌后實際減少工程款6570.35元,故工程總價款為393429.65元,但被告僅支付工程款280000元,扣除質保金20000元,剩余93429.65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21日完工,次日交付給被告驗收并開業經營。以上工程款等款項,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青尚健身公司辯稱:原告無裝修資質,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且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量存在增減,工程款應當據實結算。經我方多次催告,原告也未到公司進行結算。原告在施工未完成的情況下,撤離施工現場,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畢,經多次催告,被告仍不進行施工和整改,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達到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因此我方并未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金。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兩萬元,是因為原告自身處理地面不平導致的返工,責任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第二項和第三項訴訟請求系重復,違約金的功能就是填補損失,不能夠重復主張。對原告延誤工期、裝修質量不合格等違約行為,被告方將依法主張權利。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9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工程裝修合同》及附件(青尚健身房基礎裝修預算、弱點系統預算表、發包方材料進場明細表),約定被告將其位于重慶市江津區......商鋪裝修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量以工程預算表為準,發生工程量變更的以實際工程量為準,承包方式為:包工、部分包料,工程價款為40萬元(注:此價款為工程結算依據,最終要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其中合同第六條約定:“合同組成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施工圖;3、工程預算表(包含基礎裝修預算表、弱點系統預算表);4、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工程質量應當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行業的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款約定:“發包方指定的現場負責人為駱紅梅,身份證號碼......。發包方現場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視為發包方的確認。”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時,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為,否則視為甲方對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實際使用之日起計算。”第十四條第二款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執行工程款的支付:(1)合同簽訂后,乙方進場前,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20%即8萬元;(2)工程進行到水電布線完工,并經甲方驗收后,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30%即12萬元;(3)工程進行到泥工完工,并經甲方驗收后,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30%即12萬元;(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15%即6萬元;(5)乙方剩余工程款5%即2萬元作為質保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付清。”青尚健身基礎裝修預算表:“序號:17;工程:地面找平;施工說明:紅獅水泥、石粉;單位:㎡;工程量:647……備注:按設計圖紙施工。”
庭審中,原、被告一致認可:增加工程量的價款為47078元,減少工程量的價款為53648.35元,品跌后實際減少價款為6570.35元;按質按量完成施工的工程款金額為393429.6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原告不具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原告出示照片和視頻,證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被告實際使用,被告質證認為真實性無異議,但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被拍攝的人是被告的員工,施工期間也在現場;原告出示2019年5月14日裝飾合同書及收款票據,證明由于被告私自更換合同約定的地面材料,導致原告委托他人重新施工遭受損失20000元,被告質證認為真實性無法確認,無雙方簽字蓋章,重新施工系因原告未按約定對地面進行找平,返工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出示駱紅梅與陶慶明的微信聊天記錄、告知函、部分視頻及照片,證明原告未施工完畢,施工部分存在質量不合格,原告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被告質證認為案涉工程已施工完畢,且均是合格工程,告知函上反饋的內容不屬實,視頻和照片無法反映出質量問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博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3429.65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博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重慶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68元,減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重慶博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77元(已向本院預交),被告重慶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007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昌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予波
書記員朱鳳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