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錢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依據(2019)皖0191民初4744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償各項費用490754元[其中支付貨款354851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106455元(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54851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每日0.05%暫計算至2020年6月2日,后期順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師費損失100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9191元(以35485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7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標準暫計算至2020年6月2日,后期順延至款清之日止),負擔案件執行費6935元、案件受理費3322元],另被執行人錢偉以354851元為限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91執121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19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立案受理執行后,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
1、依法向被執行人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錢偉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傳票等法律文書。
2、依法核實申請執行人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向本院提供,經核申請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3、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錢偉的存款、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兩部,本院已依法查封,尚未實際控制,另查被執行人錢偉名下有銀行存款3千余元,本院依法凍結扣劃,除前述車輛、存款外,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存款、車輛、有價證券等。
4、通過對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進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擁有位于合肥市××路××室房屋,本院已輪候查封,無處置權。
5、通過調查,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正常經營,被執行人錢偉后經核實已去世。
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被執行人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錢偉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唐峻
審判員李剛
審判員郭小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永
書記員吳英賢
判決日期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