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藍地公司)與被告馬鞍山宇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諾公司)、陳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藍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華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宇諾公司、陳康經本院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鞍山宇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陳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91民初4370號
判決日期:2020-03-13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藍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宇諾公司支付貨款341460元及違約金33634元(以341460元為基數按日0.5‰暫計至2019年4月15日,此后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陳康對上述宇諾公司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判令宇諾公司、陳康支付律師費2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宇諾公司、陳康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日,藍地公司與宇諾公司簽訂一份《銷售合同》,約定,宇諾公司從藍地公司購買交換機、無線控制器等產品,合計金額530000元;宇諾公司承諾在合同生效之日2日內支付本訂單總額的30%作為定金,藍地公司收到定金后組織備貨,備貨完畢后通知宇諾公司2個自然日提貨,宇諾公司承諾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貨款;宇諾公司逾期未支付尾款,按照每日0.5%收取滯納金。同日,陳康作為保證人與藍地公司簽訂一份《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為宇諾公司對藍地公司產生的貨款、違約金、利息、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2018年8月15日,藍地公司與宇諾公司另行簽訂一份《訂單補充協議》,對原合同中購買的二類交換機型號進行了變更,合同總價由原來530000元變更為487800元。其后,宇諾公司支付了第一筆貨款定金146340元。按合同約定,宇諾公司承諾剩余全部貨款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但至今其對剩余貨款分文未付。2019年4月15日,雙方進行了對賬,宇諾公司確認截至對賬日仍欠付藍地公司貨款341460元及違約金33634元,合計金額375094元,并出具《付款承諾書》。但宇諾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項。
宇諾公司、陳康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日,藍地公司(供方)與宇諾公司(需方)簽訂一份《銷售合同》(合同編號hfld20180702),約定,宇諾公司向藍地公司購買無線控制器、交換機等合計530000元;需方承諾在合同生效之日2日內支付本訂單總額的30%作為定金,供方收到需方定金后組織備貨,備貨完畢后通知需方2個自然日內提貨,需方承諾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貨款;需方逾期未提貨的,自逾期之日起,需方應向供方每日支付本訂單總額的0.5‰違約金;逾期未支付尾款,按每日0.5‰收取滯納金。同日,藍地公司(甲方、債權人)與宇諾公司(乙方、債務人)、陳康(丙方、保證人)簽訂一份《擔保合同》,約定,鑒于甲方與乙方在2018年7月2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hfld20180702的《銷售合同》,且乙方以賒銷的形式向甲方購買產品,丙方愿意對乙方在上述《銷售合同》項下形成的對甲方的未付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丙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金額為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銷售合同》項下購買貨物所簽訂的訂單、各類銷售合同或其他相關協議等,及基于訂單、各類銷售合同或其他相關協議產生的乙方對甲方的未付債務,該擔保限額為371000元;丙方擔保的范圍為乙方對甲方產生的貨款、違約金、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乙方和丙方對上條所列各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如乙方和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付上條各項債務,甲方有權向任何一方或各方追償,乙方和丙方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后3日內清償上述款項。2018年8月13日,宇諾公司向藍地公司支付146340元。2018年8月15日,藍地公司與宇諾公司簽訂一份《訂單補充協議》,將雙方于2018年7月2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hfld20180702的《銷售合同》中二類交換機型號進行了變更,合同總價由530000元變更為487800元。2019年4月17日,宇諾公司在藍地公司出具的《企業對賬函》上加蓋了印章,確認截至2019年4月15日欠藍地公司貨款341460元、違約金33634元,合計欠款375094元。
2019年6月3日,藍地公司(甲方)因本案訴訟與安徽漢合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甲方支付乙方律師代理費20000元,協議簽訂之日支付10000元,法律文書送達之日另行支付10000元。次日,藍地公司向安徽漢合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
以上事實,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工商信息查詢單、《銷售合同》《擔保合同》《訂單補充協議》、銀行電子回單、《企業對賬函》《付款承諾書》《委托代理合同》、收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載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鞍山宇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貨款341460元及違約金(以341460元為基數按日0.5‰自2018年10月1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馬鞍山宇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藍地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律師費20000元;
三、被告陳康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在擔保限額371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康履行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馬鞍山宇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13元,由被告馬鞍山宇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友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祁晨娉
書記員何郁
判決日期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