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江市舜安承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安公司)與被告楊林根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吳衛忠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舜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林根經本院公告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0311吳江市舜安承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楊林根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09民初10311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舜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110507.78元及利息(以110507.78元為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申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13萬元整,貸款到期日為2023年4月10日,該貸款由原告提供擔保。后被告失聯,原告自2016年7月起按約履行代償義務,支付本息共計110507.78元,貸款銀行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該筆貸款結清證明。因被告拒絕履行歸還代償款的義務,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楊林根未作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楊林根購買吳江市盛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盛景紫鑫1-317號商業用房,為此楊林根在支付首付款139390元后,向中國建設銀行吳江盛澤支行申請貸款13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自201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并由吳江市盛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保證擔保。
吳江市盛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名稱變更為蘇州市舜景安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3日,蘇州市舜景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吳江市舜安承裝工程有限公司合并,名稱變更為吳江市舜安承裝工程有限公司。
個人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簽訂后,起初楊林根按約償還貸款本息,自2016年7月起,楊林根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盛景房產公司、舜景安裝公司及舜安公司先后代楊林根歸還貸款本息合計110507.78元(44876.37+65631.41)。該筆貸款于2019年1月30日結清。
2019年12月1日,楊林根出具確認書,確認結欠舜安公司銀行代償款110507.78元。舜安公司代償貸款后,楊林根未履行還款義務,舜安公司追償未果,致本案訟爭。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工商變更信息、個人貸款還款憑證、代償通知、貸款結清證明、確認書及原告的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被告楊林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江市舜安承裝工程有限公司代償款110507.78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以代償款110507.7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戶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賬號:62×××66,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吳江支行營業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55元、訴訟保全費1073元,合計2328元,由被告楊林根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本院(戶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63,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吳江分行營業部),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由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予以退還。公告費600元,由被告楊林根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吳江市舜安承裝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吳衛忠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佳佳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