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順富、秦庚息與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順富、秦庚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蔣仕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悅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偉新、唐向文,第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莉凌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唐順富、秦庚息等與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桂0324民初2275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全州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唐順富、秦庚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4455575.48元和資金占用費120550.35元;2、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1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承包合同,由第三人承建被告的廠區建設項目,第三人又將被告的3#車間、1#、2#、3#員工宿舍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施工期間被告又將生產基礎-門衛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其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14496034.6元,被告陸續給付了一些工程款,還欠原告工程款550萬元,由于被告遲遲不肯與原告進行結算,并以此為由不將上述工程款支付給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脫,被告的行為嚴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訴稱的工程造價與事實不符,其提供的工程造價結算書是單方面行為,沒有得到被告及第三人的認可,不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已經支付原告工程款一千多萬元。
第三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述稱:本案與第三人無關,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并沒有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二原告針對其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1、《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工程經濟承包合同書》,用以證明二原告與第三人的關系,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2、《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施工協議》、《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生產基礎-門衛工程施工協議》,用以證明二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3、廣西瑞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結算書》,用以證明涉案工程總造價;4、照片,用以證明涉案工程的現狀;5、1#、3#員工宿舍和3#車間的施工圖紙,3#員工宿舍、車間的竣工圖紙,用以證明涉案工程的施工內容;6、簽證單和1#員工宿舍樓的注意事項,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就遇到的問題所作的簽證;7、設計變更圖紙,用以證明部分施工項目進行了變更;8、《桂林偉新箱包廠建設單位支付二期工程款記錄》和簽證單目錄,用以證明涉案工程開工和完工時間以及施工進度;9、廣西建宏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收費通知單,用以證明工程的檢測費用。
被告針對其答辯意見提供了如下證據:1、偉新箱包二期宿舍樓工程工程量說明,用以證明涉案工程施工的相關情況;2、偉新箱包二期宿舍樓工程補充說明,用以證明涉案工程開工、竣工時間;3、3#員工宿舍的竣工備案資料,用以證明3#員工宿舍驗收竣工的時間;4、工程款打款記錄,用以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項。
第三人針對其陳述意見提供了如下證據:1、中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用以證明涉案工程招投標的情況;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用以證明涉案工程簽訂合同和驗收的情況。
為查明案件事實,依當事人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廣西眾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的1#、3#員工宿舍和3#車間的總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19年10月11日,廣西眾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桂眾造價[2019]0862號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費7萬元。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1、2、4沒有異議、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3、5、6、7、8、9有異議。第三人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據1、5、6、7、8、9沒有異議、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2、3、4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證據2、4與第三人無關。二原告及第三人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4有異議、對被告提供的證據3沒有異議。二原告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被告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有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二原告提供的證據1、2雖然是當事人真實意愿表示,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這二組證據的合法性本院不予確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3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鑒定機構、鑒定程序以及鑒定結論符合法律規定,對該證據本院不予確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4、5、6、7、8、9來源合法,符合證據的形式和實際要件,能相互印證,對這六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1、2、4不符合證據的形式和實際要件,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來予以佐證,對這三組證據本院不予確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1、2來源合法,符合證據的形式和實際要件,能相互印證,對這二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二原告對廣西眾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被告對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總造價沒有按照原、被告雙方的約定下調9%,第三人對該鑒定意見書真實性沒有異議。針對被告的意見,本院發函要求廣西眾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鑒定意見書作補充說明,該公司回復:鑒定結論中的工程造價已按2013年4月29日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與唐順富、秦庚息簽訂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施工協議約定的計價辦法,下浮了9%作為本工程最終結算。綜上,廣西眾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的鑒定意見書來源和形式合法,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對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2年11月19日,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第三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廠區二期:1#、3#生產車間,1#、2#、3#員工宿舍),承建范圍為施工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土建、水電安裝等工程。2013年4月29日,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唐順富、秦庚息(乙方)簽訂《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施工協議》,合同第二條約定: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由乙方總承包施工,工程項目為:3#生產車間,1#員工宿舍樓、2#員工宿舍樓、3#員工宿舍樓。合同第九約定:1、工程量根據發包人提供的經會審后的施工圖紙及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簽證和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相關資料據實計算。其綜合單價的確定如下;2、套用200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200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200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機械臺班參考價》、200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費用定額》、200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0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200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節能消耗量定額》及其配套的費用定額以及相關計價文件執行,管理費、利潤的費率按費率區間的中值計算,臨時設施費、環境保護費的費率按費率區間的高值計算,文明施工增加費、安全施工增加費、雨季施工增加費、縮短工期增加費、規費、稅金等費率按照費用定額及桂林市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桂林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全州縣部分公布的平均價格進行調整,全州縣沒有的參照施工期間桂林市公布的平均價進行調整。按上述約定計算出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不納入計算,屬于規費范圍而需繳納的由甲方負責,甲方支付乙方50萬元作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工程造價下浮9%為本工程最終結算。造價定額、信息價上沒有公布的子目及材料價格,雙方以市場詢價的方式確認,雙方市場詢價部分不在下浮范圍之內;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1)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2)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3)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合同價款的調整;(4)國家和自治區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政策性調整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其有關費用標準的,按文件規定進行調整;5、本工程施工前甲方不支付備料款,工程款按單棟形象進度通過乙方公司賬戶轉賬支付:5.1、多層:封頂10天內,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支付工程款;單棟工程鋁合金窗外框完畢,10天內按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幣支付工程款;單棟工程裝修外墻下架,按每平方米50元人民幣支付工程款;單棟工程包括工程所屬室外工程全部完成驗收合格10天內按每平方米150元人民幣支付;結算在兩個月內辦理完畢,付齊該單棟工程款90%;其余10%從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一年付5%,兩年內付最后5%保修金;5.3、增加工程的工程款隨上述支付進度支付比例一并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不納入計算,在所做工程全部驗收竣工后10天內一次性支付。2013年7月1日,第三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唐順富簽訂《內部工程經濟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將第三人承建的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廠區二期:3#車間、1#、2#、3#員工宿舍)以內部承包的方式交由原告唐順富施工建設。2013年11月10日,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唐順富(乙方)簽訂《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生產基礎-門衛工程施工協議》,合同約定由乙方承建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生產基地-門衛工程,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按照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變更圖紙及甲方簽發的建筑大樣圖集進行施工。原告唐順富、秦庚息按照與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的要求進行了施工,將涉案工程竣工。涉案工程通過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最后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是2015年5月20日。施工期間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唐順富、秦庚息工程款9009426元。案件審理期間,原告唐順富、秦庚息與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對工程量經過自行核對,雙方對圍墻的造價為116053.28元、門衛的造價為210105.41元、2#員工宿舍(安裝)造價為52925.57元、生產基地-2號的造價為633802.26元意見一致,對1#、3#員工宿舍及3#生產車間的工程造價意見不一致,本院依原告方的申請委托廣西眾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雙方意見不一致的部分進行司法鑒定。廣西眾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桂眾造價[2019]086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一、按原告的主張,即1#員工宿舍開工時間為2013年8月,主體封頂時間為2014年8月,計算的鑒定的工程總造價為12450979.41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445458.57元,規費、稅金1324092.62元);二、按被告主張,即1#員工宿舍開工時間為2013年10月,主體封頂時間為2014年6月,計算的鑒定的工程總造價為12452116.9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446167.15元,規費、稅金1324255.95元),司法鑒定費7萬元。庭審當中,原告唐順富、秦庚息表示同意按鑒定結論第二項的工程總造價進行結算。另查明,原告唐順富、秦庚息沒有建筑施工資質,而是掛靠第三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和施工,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就工程款進行過結算和給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桂林偉新箱包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唐順富、秦庚息工程款4455577.4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4455577.4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5年5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唐順富、秦庚息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300元,鑒定費70000元,共計120300元,由二原告負擔8450元,被告負擔11185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30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6,開戶行:農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維雄
人民陪審員蔣春林
人民陪審員王榮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麗麗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