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何玲與被執行人長春金城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行一案,長春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長仲裁字第0170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立案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愿達成和解,和解本金及違約金526866.06元,仲裁費11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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