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執行請人沈陽多維格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春金城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仲裁糾紛一案,長春仲裁委員會長仲裁字(2020)第0295號仲裁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執行和解,并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執行和解協議書,雙方約定2020年11月15日前被執行人給付申請執行人100萬元……。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所有的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
沈陽多維格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長春金城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案由終結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執1037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依據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2018】14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報結。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以恢復執行方式立案
判決結果
終結(2020)吉01執1037號案件的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郭鵬
審判員趙力
審判員魏博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昊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