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周文有與被執行人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金城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長春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吉01民初50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立案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中,申請執行人周文有與被執行人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金城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長春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自愿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