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與申請執行人劉國亮、張國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2民終35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當日依法立案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責令你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履行下列義務:
1、被執行人趙發明支付申請人工程款303872元,金敏良、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2、被執行人金敏良、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20000元、執行費4758.08元。
3、如未按期履行,加倍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待算)。
你可以向本院自動履行上述義務。本院的開戶銀行及賬戶情況如下:
1、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縣和平街支行
2、賬戶名:桑植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
3、賬號:94************************3(金敏良)
9**************************(開隆公司)
943009010034168906000013524(趙發明)
特此通知2021年5月6日
聯系人:周四峰聯系電話:15007441222
風險提示: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相關情形的,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