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張國勇、劉國亮與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張國勇、劉國亮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8民終359號民事判決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即向申請執行人張國勇、劉國亮支付借款本金303872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負擔一審和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0元,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4758.08元,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至今沒有履行上述義務,也未向本院報告財產
張國勇、劉國亮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822執364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進行了以下財產調查及處置措施:
1、本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分別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7日五次查詢了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在保險機構、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系統、自然資源部等單位的財產登記情況,查詢到被執行人趙發明、金敏良、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少量銀行存款和網絡資金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經依法劃撥了被執行人趙發明的網絡資金3955.20元、劃撥了被執行人金敏良的銀行存款和網絡資金2402.76元、劃撥了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5083.68元,合計11441.64元,申請執行人張國勇、劉國亮已經領取了11441.64元;查詢到被執行人趙發明、金敏良名下有車輛登記信息,因無法查詢到該車輛的下落,本院暫時未做處置。無股息紅利,無保險理財產品,無金融理財產品。
2、本院查明,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湘0822執637號申請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一案中有700萬元左右的債權,但是因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個執行案件,涉案執行標的高達14599834.93元,該債權需要按照比例進行分配,現在分配方案暫時沒有出臺,故該債權在本案中暫時不宜處置。
3、通過浙江省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浙江省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浙江省東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發現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動產登記信息,但是該公司的房產已經被本院另案和其他多個法院先行查封,在本案中暫時不宜處置;未發現被執行人趙發明、金敏良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4、本院通過浙江省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中心、浙江省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中心、浙江省金華公積金管理中心東陽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住房公積金,未查詢到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有公積金繳存記錄。
5、本院通過對被執行人趙發明、金敏良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居委會調查走訪,未查詢到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6、本院對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懲戒。
本院約談了申請執行人張國勇、劉國亮的委托代理人王勁松,依法告知了本案執行過程中所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和查明的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暫時不宜處置的情況和未發現被執行人趙發明、金敏良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張國勇、劉國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勁松明確表示沒有被執行人趙發明、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其他財產線索提供,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真旭
審判員蔣模進
審判員卜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四峰
書記員周豐潤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