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單位)與羅永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再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作出的(2015)瀏民初字第0561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羅永紅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執行
羅永紅、金敏良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通知書
案號:(2021)湘0181執4379號
判決日期:2021-09-01
法院:瀏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責令你(單位)于2021年8月16日之前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申請人羅永紅支付案款300000元及利息。
2、向申請人羅永紅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負擔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合計7210元及申請執行費。
開戶銀行:長沙銀行聯城支行
戶名:瀏陽市人民法院案款專戶
金敏良付款賬號:80×××93
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賬號:80×××94
付款備注:(2021)湘0181執4379號
交款時應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稱、被執行人姓名或名稱以及交款用途
合議庭
特此通知。
聯系電話:0731-836××××5
本院地址:瀏陽市環府路1號
郵編:410300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判決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