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開隆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界科賽公司),第三人金敏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0822民初754號判決書,浙江開隆公司、張家界科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9月27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本院重審。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4日、12月4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浙江開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禎孟、黃英,張家界科賽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向潤年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金敏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敏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822民初1845號
判決日期:2021-01-21
法院: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浙江開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與張家界科賽公司之間的桑植新城三期工程紫荊苑、紫桂苑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張家界科賽公司支付工程款8220000元;2、判決張家界科賽公司因違約賠償浙江開隆公司停工造成的材料損失、窩工損失等15000000元;3、張家界科賽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中,浙江開隆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增加,要求按每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對第二項訴訟請求損失金額變更為41958255元。事實與理由:浙江開隆公司與張家界科賽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簽訂桑植新城三期工程紫荊苑、紫桂苑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為紫荊大廈A、B座,紫荊苑、紫桂苑共12棟多層建筑,總建筑面積約127000平方米;約定工期為2014年7月30日至2016年3月25日,高層部分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600日歷天,多層部分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400日歷天;樁基工程約定工期90日歷天,如超出,則超出部分的工期相應順延。高層部分的開工時間以發包人與樁基工程分包施工方共同簽訂的動工時間為準,多層部分的開工時間以高層部分的開工時間向后延期90天為準。
一、張家界科賽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擅自改變房屋設計,2015年9月23日被桑植縣建筑市場執法監察大隊責令停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應進行實際結算。1.根據雙方確認的《科賽三期工程截止2015年9月23日實際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張家界科賽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780000元,認為工程款已經結清。但房屋建設工程施工難度和主要材料在基礎工程,張家界科賽公司按浙江開隆公司完成的月工程進度結算工程款顯失公平,浙江開隆公司主張按合同第23條約定的實際工程量評估價值為結算依據;2.浙江開隆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已支付的質檢費、環保費等費用,應按結算工程量比例進行分攤,張家界科賽公司應分攤費用為1281577元。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張家界科賽公司原因達不到施工許可條件未能辦理施工許可證,張家界科賽公司要求強行施工,以及張家界科賽公司多次嚴重違約,給浙江開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1.應張家界科賽公司要求,為履行合同,浙江開隆公司于2014年2月4日按高層建筑施工隊伍配備了全部工程管理人員和主要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因張家界科賽公司沒有處理好施工場內的土地糾紛,直到2014年10月9日才強行進場施工,截止目前,紫荊大廈A座、紫桂苑4#樓場地的土地糾紛仍未解決,張家界科賽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了嚴重窩工;2.工程開工后,張家界科賽公司又違約將多層和高層建筑的施工順序進行了變換,且采取分幢開工的方式,導致浙江開隆公司施工人員嚴重超員,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3.場地內有橫穿施工工地的高壓線路未遷移,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嚴重影響了施工進度,該線路直到2015年5月才完成遷移;4.在洽談合同時,張家界科賽公司承諾可以用沿街商鋪作為工人宿舍及施工圍墻,為此浙江開隆公司對商鋪進行了維修。但在施工時,新建房屋坐落位置在沿街商鋪上,工程所需辦公室、管理人員和民工宿舍均只得租房予以解決,從2014年2月4日進場開始,一直租到2016年2月;5.因張家界科賽公司擅自變更設計,將所有房屋均增加了層高,存在質量隱患,2015年9月23日被責令停工,導致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窩工,造成塔吊租金等損失共計8970804元;6.因被強制停工,已進場而未用的材料損失609305元。
綜上所述,因張家界科賽公司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當按照浙江開隆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同時張家界科賽公司履行合同嚴重違約,給浙江開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張家界科賽公司辯稱:一、因浙江開隆公司的違約,雙方簽訂的《三期工程合作協議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5年12月22日發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3日全面停工之后,衢州市金陽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分別于同年的9月25日和9月30日給浙江開隆公司發出01、02號復工通知,拒不復工。2015年12月20日,張家界科賽公司依照相關規定給浙江開隆公司發出解除雙方訂立的《三期工程合作協議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書面通知,浙江開隆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收悉。到2016年3月22日,因浙江開隆公司怠于處理解除合同后撤場工作及移交工程資料和結算等事宜,張家界科賽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三期工程合作協議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5年12月22日解除。法院作出裁定,認定雙方合同已發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二、張家界科賽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浙江開隆公司訴求材料、窩工損失150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張家界科賽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截止2015年8月25日,經三方確認已完成工程款1290萬元,張家界科賽公司按合同約定的80%標準給浙江開隆公司支付了1032萬元;2.浙江開隆公司訴稱張家界科賽公司擅自改變房屋設計與事實不符。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工程變更以“發包人簽發的工程聯系單和簽證單為準”。2014年10月15日,張家界科賽公司給浙江開隆公司發出003號《工程技術聯系單》,將紫荊苑2號樓及紫桂苑8、9、10號樓一層商鋪層高調整為6.9米,將紫荊苑1號樓、紫桂苑2、3、4號樓一層商鋪層高調整為4.2米,浙江開隆公司于次日簽收,并于同年的10月18日申請紫荊苑1、2號樓開工,后相繼申請其他樓棟開工;3.因浙江開隆公司項目部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管理混亂,造成大量拖欠農民工工資,致使部分班組人員陸續罷工,項目負責人金敏良的突然藏匿,直接導致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3日全面停工。2015年9月23日,桑植縣建筑市場執法監察大隊認為案涉工程項目部分棟號建筑物高度超過16米而未設置電梯及2、8、9、10號樓建筑底框部分層高擅自變更到6.9米,存在質量隱患,給浙江開隆公司發出《責令停工通知書》,責令停止施工,將問題整改到位,消除隱患后再恢復施工。2015年9月25日,涉案工程設計單位給桑植縣建設局回復:“經過對紫荊苑、紫桂苑項目所有結構層高發生變更的房屋進行結構驗算,結構安全滿足規范要求”,當日,桑植縣建設局同意紫荊苑1#樓、紫桂苑1、2、3、5、6、7#樓先行復工,涉案工程監理單位給浙江開隆公司發出01號復工通知,要求于次日對上述房屋繼續施工。2015年9月26日,涉案工程設計單位回復桑植縣建設局:“經過對紫荊苑2#、紫桂苑8、9、10#樓進行結果驗算,計算結果是結構情況有保證,不需要加固”。2015年9月28日,湖南三嘉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給張家界科賽公司回復:“經過對紫荊苑2#、紫桂苑8、9、10#樓底層高度由4.5米增加至6.9米的局部修改、結構計算書進行復核,認為該變動不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涉案工程監理單位于2015年9月30日給浙江開隆公司發出02號復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對上述房屋恢復施工,但浙江開隆公司拒不復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而擴大了損失;4.張家界科賽公司遲于實際開工日期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因為浙江開隆公司一方原因所致,張家界科賽公司不存在強行要求浙江開隆公司開工的事實。
綜上所述,浙江開隆公司訴求張家界科賽公司支付工程款822萬元及材料、窩工損失150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公正裁判。
張家界科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決浙江開隆公司承擔工期延誤損失及違約損失9069497.70元,并承擔約定違約金2221172.5元,其他損失827778元;2、判決張家界科賽公司以自己的債務與浙江開隆公司的債務抵銷410000元;3、判決浙江開隆公司承擔本案反訴費用。事實與理由:張家界科賽公司與浙江開隆公司的合同約定,1.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2.履約保證,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3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其中質量、安全、工期保證金100萬元,民工工資保證金200萬元;因承包人拖欠人工工資而造成有關人員投訴上訪,發包人有權根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定直接向有關人員支付承包人拖欠的人工工資,并且發包人將視為承包人違約,給予承包人拖欠款項總額50%的罰金。涉案工程開工以后,浙江開隆公司的項目經理等人員不到崗履職,管理混亂,造成大量拖欠農民工工資、工程材料款及其他社會欠款。2015年9月下旬,項目負責人金敏良不知去向,項目部工作停滯,直接導致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23日全面停工。截止2015年12月22日雙方合同解除,開工的紫荊苑1、2#樓及紫桂苑1#樓的工期已滿,其他平均已達60%以上,但實際完成的工程形象進度僅27.47%,明顯嚴重滯后,浙江開隆公司應依法承擔工期延誤的損失。尤其是浙江開隆公司拒不復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而給張家界科賽公司造成的損失。
浙江開隆公司針對反訴辯稱:1、涉案工程停工的原因是被桑植縣建筑市場執法監察大隊責令停工,責令的內容為“停止施工,將問題整改到位,消除隱患后再恢復施工”;2、復工通知不符合行業規定,且未送達。張家界科賽公司未對涉案工程設計進行任何整改,不符合復工條件。簽發復工時間相互矛盾,復工時間在設計咨詢確認需要整改到位的時間之前,簽發復工的程序也不合法;3、關于工程技術資料,2016年1月28日,朱國軍、樓敏軍、呂先光三人在桑植縣公安局簽署資料交接清單,確認本工程主要技術資料原件已移交給張家界科賽公司,故此請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金敏良述稱:1、金敏良是浙江開隆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實際施工人,本案主要是張家界科賽公司違約造成的,違約的事實浙江開隆公司在訴狀中講的很清楚;張家界科賽公司變更設計方案,建設局下達了停工令,導致浙江開隆公司無法進行施工。另外,進場時因施工環境沒有搞好,連土地糾紛都沒有解決,導致不能正常施工;2、第三人沒有逃逸的客觀事實。施工過程中,張家界科賽公司不斷的變更工程圖紙,導致施工人頻繁變更施工,變更單也不簽字,超出合同范圍的事務也要第三人做,做了但又不給工程款,導致無法給工人發放工資,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才去張家界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浙江開隆公司提交證據作如下認定:
一、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間的費用損失證據,共計15份;擬證明:2014年項目部管理人員吳柏成、胡正州等27人工資2130140元(其中胡正州52萬元),熊朝家等木工24人工資374700元,袁敬業等泥工43人工資495610元,王月勝等鋼筋工16人工資15280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有異議。證據形式為當事人的陳述,純屬自己證明自己,沒有證明力,不能達到浙江開隆公司“前期窩工”的證明目的,必須查證屬實且有其他證據印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本組證據只能證明浙江開隆公司施工過程中支付人員工資的情況,對該部分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二、點工單3張;擬證明浙江開隆公司在合同之外清理道路、科賽橋封路、土方坍塌清理等產生點工九天,每天240元,共計216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該組證據為復印件,依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采信。本院認為,張家界科賽公司對本組證據提出異議,浙江開隆公司不能提供原件核對,也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真實性不予確認。
三、樓敏軍2015年工程記錄和金敏良桑植新城三期工程記錄;擬證明張家界科賽公司與浙江開隆公司當初在商談合同時雙方約定臨街門面可做工人宿舍及臨時設施和工地的圍墻,所以合同內未約定臨時設施費,為此項目部對商鋪的墻、門窗、瓦片等進行了維修,但實際放樣時,新建的房屋坐落位置在臨街門面的位置上,導致臨時用房和工地圍墻必須拆除,項目部只得另行租賃辦公室、民工宿舍。按相關標準及市場價格計算得出以租代建的住宿租賃費228688元。修建圍墻發生費用15萬元,另修繕商鋪作宿舍發生費用15萬元,吳麗榮觸電醫藥費12000元,2014年10月9日配合強行開工工資2萬元,2015年元宵節張家界科賽公司慶典墊付費用1100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對該兩份工程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金敏良、樓敏軍為浙江開隆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其口述的工程記錄表現的證據形式為當事人的陳述,純屬自己證明自己,沒有證明力,必須查證屬實且有其他證據印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本組證據中證人樓敏軍系浙江開隆公司工作人員,金敏良系第三人,對于其所證明的事實張家界科賽公司提出異議,浙江開隆公司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予確認。
四、桑植縣2015年3月至9月的天氣狀況復印件和項目部鋼筋班組三級教育名冊復印件;擬證明:1.工程應計延誤(延期、窩工)時間:三通一平延誤(施工用水接入、城市高壓線遷移、土地等)計138天,分幢開工從2015年5月24日至7月9日共47天,惡劣天氣計7、8、9三個月共10天,土方回填未壓實(下沉)無法施工從2015年9月16日到23日計8天,共計203天,可順延工期(窩工)總時間193天;2.窩工率:從2014年10月18日到2015年9月23日施工時間341天,窩工率:59.53%(203÷341=59.53%。);3.依據開工報告,已開工的多層房屋,最后一幢紫桂8號的開工時間為2015年7月9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8月19日,基礎土方開挖延期57天,則總工期計劃竣工時間順延至2016年10月15日,由此得出:從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10月15日,尚有工期388天,正常條件下可以提前交工,所以,本工程多層房屋整體工期按合同約定不會違約;4、已開工的工程,由于張家界科賽公司原因,產生許多不正常因素,由此而造成工程窩工應按實際計算:⑴窩工造成總損失:3314945元,⑵現場缺少場地而產生的租房費用375049元,兩項合計3689994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證據沒有提交原件無法核對,不發表質證意見。關于證明目的,張家界科賽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沒有擅自變更設計的情形存在。浙江開隆公司主張“窩工索賠”須有以下充分必要條件:一是有法定的情形存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倍怯懈C工法律事實的確認。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可以合法確認承包方窩工法律事實的確認形式主要有指令停工、窩工簽證以及窩工公證等方法和措施。當建設方或其工程監理未下發停工指令,但事實已產生窩工,承包方應將窩工事實以及窩工所涉項目或工作面、窩工設備、窩工人員、窩工時段以工程量簽證單或者報告形式呈報建設方或監理,在獲得簽證或者批復后,窩工事實即得到確認。并以此作為結算窩工和索賠的依據。三是窩工索賠范圍的確定。一般包括窩工期間的人工費用、窩工機械設備的臺班費用和其它正常的實際損失。四是窩工索賠程序。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索賠的約定:通用條款第36項:“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北驹航泴彶檎J為,張家界科賽公司對證據提出異議,浙江開隆公司不能提供原件核對,對本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五、2015年9月停工之后的損失證據:1、泥工班勞務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木工班勞務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鋼筋工班勞務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2.泥木工、鋼筋工班組結算清單,2014年至2015年9月份各班組付款明細,2014年至2015年9月各班組付款單;3.紫荊苑、紫桂苑各班組80%工程量;4.泥木工支付明細表,鋼筋工支付明細表,周榮盛支付憑證,桂曉毅支付憑證,李瑞豹支付憑證,何方志支付憑證,姚光星支付憑證,勞動監察大隊支付憑證。擬證明:1.因張家界科賽公司變更設計,紫荊苑2號、紫桂苑8、9、10號樓沿街底層由4.8米層高增至6.9米層高,并在中部加腰梁一道,泥工、木工、鋼筋工均在原合同單價的基礎上增加了40%單價;磚混結構部分由原來的2.8米層高增加至3米層高,增加的樓層建筑面積,泥工班組增加3元/平方米。2.泥工班完成工程量1844811元,木工班完成工程量3328260.54元,其中模板材料款1008119元,鋼筋工完成工程量1327344元;實際支付泥木工工資6215447元;實際支付鋼筋工工資1110525元,鋼筋工程輔材價款70763元。泥工、木工因停工的人工費窩工損失2050575元,鋼筋工因停工的人工窩工損失54995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1.三份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協議書,承包方分別是周榮盛、何方志,對該三份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與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不能達到浙江開隆公司的證明目的,而且該三份協議書的承包方都是自然人,依法不具有建筑工程承包的主體資質,因此該分包是違法分包,不具有合法性。2.班組結算單等證據既是浙江開隆公司自制證據,屬于單方陳述,又是復印件,不發表質證意見。3.對于桑植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具的桑植縣科賽三期紫桂苑、紫荊苑工程拖欠工資花名冊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拖欠工資系浙江開隆公司應當支付的民工工資。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中張家界科賽公司無異議的部分予以確認,有異議的部分不予確認。
六、項目部截止2015年9月23日剩余材料清單、建安公司工程簽證單、架業工程承包合同、架業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建筑器材租賃合同書、劉國亮和玖玖捌建筑工程設備租賃行民事起訴狀。擬證明:1.現場備料損失216226元;2.因復工拆除的購買模板(周轉)材料一次性投入損失939920元;3.現場需備料而未使用的模板的腳手架(購買部分)材料損失2151282元;4.租賃的模板支撐架、外墻腳手架(周轉)材料損失3493015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1.該組證據交底資料不屬于民事訴訟證據,其他幾份證據都是復印件,不發表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1.對于項目部截止2015年9月23日剩余材料類型及數量,三方進行了簽字確認,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確認剩余材料:鋼材52018kg、磚塊182600塊、石子12方、砂24方;2、對于其他幾份證據,沒有相關損失的證據予以佐證,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七、點工單四份和樓敏軍2015年工程記錄復印件;擬證明:由于本工程土地糾紛、基礎土方坍塌、土方回填、張家界科賽公司擅自變更設計等諸多因素,至2014年9月23日工程現場施工尚未完全正常,又因工程是非正常停工,所以工程的許多額外工作均來不及辦理簽證,現根據工程實際發生,按工程記錄計算所發生費用,合計損失965234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點工單及工程記錄都是復印件。本院經審查認為,點工單均為復印件,沒有原件核對,真實性不予確認。
八、(2016)湘0802民初2593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1.支付拖欠機械租賃租金427333.3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7709元;2.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8日塔吊租金和退場費36300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浙江開隆公司作為總包人,其分包單位與其簽訂的合同和張家界科賽公司訂立的施工合同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因此該份證據與待證事實沒有關聯性,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合法有效,應予確認。能確定案涉工地租賃塔吊進出場費為9萬元,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間產生塔吊租金為273000元的事實。
九、工程停工后看管工地人員工資支付憑證、河堤材料搬運費用證據。擬證明:1.支付看管工地人員工資、材料搬運費159341元;2.停工后的人員窩工損失(計算至2016年春節)427584元;3.施工人員遣散費6750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該組證據的付款方是浙江衢州京恒實業有限公司,浙江開隆公司稱是委托第三方支付,沒有事實依據。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所證明的涉案工程停工后,浙江開隆公司支付看管工地人員工資、材料搬運費159341元的事實予以采信。對于停工后的人員窩工損失及施工人員遣散費,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不予確認。
十、三大主材(鋼筋、商品砼、磚塊)損失,證據名稱:(2016)湘08民終186號民事判決書(天子砼)、(2016)湘08民終141號民事判決書(張蘇琴鋼材)、(2015)桑民二初字204號民事判決書(吳遠琪地方材料)、項目部截止2015年9月23日剩余材料清單。擬證明:1.商品砼損失1637.356m3,按鑒定書上的價格計算金額為622654元(1637.356m3×380.28元/m3);2.鋼筋損失163.462t,按鑒定書上的價格計算金額為477724元(163.462t×2922.54元/t);3.磚塊損失378.274千塊,按鑒定書上的價格計算金額為351322元(378.274千塊×928.75元/千塊);4.因逾期支付材料款需支付張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違約損失830270.4元及律師服務費69189元、訴訟費56934元、保全費5000元;因逾期支付材料款需支付張蘇琴利息計算至2019年1月止共計1843514.4元(其中45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23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1764393元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13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訴訟費32200元;因逾期支付材料款需支付吳遠琪、劉良興利息計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止共計231865.39元(按年利率4.6%,自2015年10月12日起計算)、訴訟費22677元、保全費500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對三份判決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浙江開隆公司與張家界科賽公司之間是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與供應單位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工程,買賣合同的標的一般是可移動的貨物,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別。本院經審查認為,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十一、各類應退回費用,證據名稱:中標通知書(浙江開隆公司、建安公司各一份)、質檢費發票、環保費發票、工傷保險費發票、意外傷害險發票、退回的勞保費憑證、湘2014全省各州市住宅建安造價指標圖。擬證明:1.已交質檢費30萬元,造價鑒定報告中統計檢驗試驗費為32415元,應退回267585元;已交環保費70400元;已交工傷保險費152635元,已交意外傷害保險127195.99元,已交費用為全部工程保險,應按已施工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退回241376元;2.張家界科賽公司已交勞保費70萬元,已從浙江開隆公司工程進度款中扣回56萬元,浙江開隆公司收到退回的勞?;?2萬元,桑植建安公司收4萬元,按施工面積計算,應退回30380元;3.交納給主管部門的安全文明專款20萬元,應全額退回;4.依據建安公司中標通知書,其中安全文明費2667847.22元,涉案工程造價鑒定報告中安全文明費264549元,工程施工投入的現場費用應退回2403298元(2667847-264549),共計費用3142639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工程應繳的相關規費、保險費等是浙江開隆公司作為項目施工方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該組證據不能達到其主張損失的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查認為,本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對于提出的交納給主管部門的安全文明專款20萬元,沒有證據證實,不予確認。
十二、鑒定報告中未列入鑒定總費用損失,證據名稱:土方結算單;2015年5月1日施工日記;第02、10期監理日記;桑植建安公司工程簽證單;關于《工程簽證單的說明》、工程簽證單1-21號。擬證明:因工程非正常停工引發混亂和工程量計量的方法不正確,致使工程鑒定造價嚴重低于同期市場造價。1.基坑濕土排水(346501元),張家界科賽公司與土方施工人員吳遠琪的結算單可明確:截止2016年10月31日,紫桂苑8號樓的土方回填和場地平整未完成,由此可以確認在2015年9月23日土方工程未全部完工,因工程非正常停工,而影響了基坑排水的簽證工作,因此,應按規定計算基礎濕土排水價款。按張家界科賽公司與土方施工人員吳遠琪的結算數量55757.90m3的75%作為濕土排水工程量計算。2.工程量簽證單(513105元),工程施工過程中提出的簽證單21份,因是張家界科賽公司逾期未辦,依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36條“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該部分鑒定造價為513105元,應計入鑒定造價內。3.給水立管(16396元),因本工程給水立管均為暗埋,考慮到立管需貫穿各樓層梁,故按張家界科賽公司指令,給水立管與施工同步,故給水立管價款16396元,應計入鑒定價款。以上三部分共計876475元。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并非基坑濕土排水工程施工鑒證單據,不能達到浙江開隆公司的證明目的,故不予確認;對于簽證單的真實性和安裝給水立管是否施工的問題,本院結合其他證據再予確認。
十三、工程各類款項逾期支付損失。1.備料款憑證,擬證明:根據合同中專用條款第24條工程預付款:“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承包人開工進場之后7天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50萬元備料款。扣回備料款的時間、比例:平均分三次在支付進度款時扣回?!睂S脳l款第六條26項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1)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上報當月已完工程量月報表,由監理、發包人于下月10日前完成審核,并在當月10日支付已審核工程價款的80%?!币约皩S脳l款第33條竣工結算“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和竣工備案資料。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和應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備案資料之日起28天之內,雙方共同委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審定,并在三個月內完成竣工結算審定。竣工結算審定并在雙方簽字確認后10天內支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96%,留4%作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滿一年退回保修金40%,保修期滿二年退回保修金30%,保修期滿五年退回保修金30%?!敝?,張家界科賽公司應在浙江開隆公司進場后七日內支付150萬元備料款,但張家界科賽公司在2014年10月24日才付款30萬元,逾期233天,至今欠付1200000元,按利率10.95%計算至2018年10月31日,逾期利息為633330元。2.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管理的通知、銀行憑證。擬證明:發包人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50%,該費用視同預付款。合同簽訂后辦安監前,即2014年10月15日前張家界科賽公司應向浙江開隆公司支付安全文明???51365元,但張家界科賽公司到2015年1月20日才向浙江開隆公司付款20萬元,逾期98天;2015年5月13日付款200000元,逾期210天;尚欠付551365元,計算至2018年10月31日,逾期1476天。按10.95%計算逾期利息為262624.42元。3.工程款支付憑證及月進度報表,擬證明:①、張家界科賽公司存在克扣,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本工程停工是因張家界科賽公司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規定所致,且工程復驗全部合格,故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第33條的規定到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截止2018年10月31日,逾期共計976天;②、張家界科賽公司尚欠工程款5598460元〔應收工程款17775892元(鑒定價款16899417元、簽證價款513105元、給水立管16396元、濕土排水346974元)-已收工程款(財務收款10220438元、張家界科賽公司支付和轉給勞動監察局4456994元、工程履約金2500000元)〕;③、逾期違約金1639229.09元〔5598460×(976/365)×10.95%〕,本院經審查認為,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十四、因工程非正常停工引發的各類訴訟損失。1.鑒定聯系函,付款回單,鑒定費發票,擬證明:因本案進行工程造價鑒定,交納鑒定費115000元。2.民事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22份,擬證明:①因其他訴訟產生訴訟費用共計392494元,浙江開隆公司已支付訴訟費用179410元;②各類訴訟產生違約金6886287.12元,其中張蘇琴、吳遠琪、劉良興、天子混凝土公司、天子實業有限公司、熊振等人利息共計6118492.98元,黎克神、向佐忠、王義兵、張希兵、彭仁貴、長江機械等利息767794.14元。本院經審查認為,本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十五、因張家界科賽公司工程計量缺失造成的損失,證據名稱:1.張家界科賽公司支付規劃整改后的初步設計費憑證。2.住建部建質(2014)154號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4.項目部截止2015年9月23日剩余材料清單。5.科賽三期工程截止2015年9月23日實際完成工程形象進度。6.湘2014年全省各省各州市住宅建安造價指標圖。7.湘2017年全省各省各州市住宅建安造價指標圖。擬證明:1.至2016年9月30日,張家界科賽公司的設計變更仍未完成,整改不到位,不符合復工條件;2.應補償合理工程價款7350123元。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中1、4、5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其他證據不予采信。
十六、現場照片兩張、2014年1月平整場地施工記錄、2013年10月-2014年2月浙江開隆公司為工程支出票據11份、2014年-2015年施工人員租房支出票據57份、基礎開挖土方坍塌搶險費用票據3份、工程發票。擬浙江開隆公司在合同簽訂前就開始進場,因張家界科賽公司未完成工地三通一平、存在土地糾紛,不具備開工條件;浙江開隆公司不僅窩工,還承擔合同以外事務,因此蒙受損失。張家界科賽公司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對照片、工程款發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證明力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其他證據均為浙江開隆公司為案涉工程施工實施的相關活動,達不到其舉證證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十七、張家界科賽公司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合同備案匯總表、桑植縣住建局書證、張家界房產網新城科賽三期售價信息;擬證明案涉工程因停工逾期交房只產生少量購房戶退房,都是自愿退房,并未產生違約金;張家界科賽公司原預售價格核定為每平方3200元,但實際完工后銷售價格為每平米4780元,張家界科賽公司多獲利超億元,不存在損失一說。張家界科賽公司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其證明力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對張家界科賽公司提交證據作如下認定:
一、《關于請求紫荊苑、紫桂苑項目復工的報告》、湖南三嘉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給張家界科賽公司的回復、金桑監通01、02號《復工通知》,擬證明因浙江開隆公司管理混亂,項目負責人金敏良突然藏匿,導致工程項目全面停工后拒不復工,致使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浙江開隆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浙江開隆公司認為:涉案工程被勒令停工后,從未收到過復工通知,被告提交的復工通知也不符合行業規定,且張家界科賽公司對問題未做任何整改,仍不符合復工條件,僅憑建設局人員簽字便認為符合復工條件的理由不成立。直到2016年6月,才完成規劃設計,2016年6月11日繳納設計費。第三人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張家界科賽公司違約,樓層的變更加高是客觀事實。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二、委托書、協議書、付款憑證及銀行轉賬單、協助支付通知、結算收據、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合同權利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收條、陳宙云支付工資請求報告(附銀行客戶回單及付款憑證)等憑據。擬證明:張家界科賽公司為浙江開隆公司代付農民工工資4442345元(3960000元+482345元),支付陳宙云工資4萬元,代付民工生活費、手續費、水電費等164342.58元,抵扣鋼管、扣件、頂托租金391972.11元,抵銷債務770600元(履約保證金利息41萬元,受讓擔保費360600元),合計5769259.69元。浙江開隆公司認為:1.對代付農民工工資無異議,但包含工程履約保證金250萬元,代付農民工生活費無異議;2.電費中客戶號9701472172的與科賽三期的客戶號不一致,科賽三期的客戶號為9703063233;3.支付給姚光星、李國光的清工工資482345元,需要浙江開隆公司與該兩人核對工程量后確定;4.對支付的水費,承建工程在2015年9月便停工,用水量算至2016年,超出部分與浙江開隆公司無關;5.對鼎力建筑器材租賃站的證明真實性有異議,未經浙江開隆公司確認,同時不能證明用于科賽三期工地。劉國亮工地結算單是單方制作,未經雙方確認,且張家界科賽公司未提交付款憑證;6.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合同權利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收條與本案無關。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第三人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張家界科賽公司違約,因客觀事實是金敏良2015年走了,工資等款項是金敏良走之前就要支付的,直到2016年張家界科賽公司才拿出來,而這筆錢本來就是應給金敏良支付的款項,是張家界科賽公司違約所產生的。本院經審查認為,1.對于代付農民工工資3960000元,浙江開隆公司無異議,予以確認。對于支付給姚光星、李國光的清工工資482345元,浙江開隆公司認為需要核對工程量后確定,但在證據“付款憑證”中說明的很清楚,且各方都已簽字認可,故對于張家界科賽公司代為浙江開隆公司給姚光星、李國光支付清工工資482345元的事實予以確認。2.代付民工生活費、手續費、水電費等164342.58元,浙江開隆公司認為電費客戶號是9701472172的票據與科賽三期的客戶號不一致,科賽三期的客戶號是9703063233,結合張家界科賽公司提交的證據中電費的支出憑證來看,客戶號9701472172的電費在涉案工程停建前都是張家界科賽公司支付,故本組證據中客戶號9701472172的電費不應由浙江開隆公司負擔,時間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計費用9686.19元應予扣減,予以確認154656.39元。3.履約保證金利息證據,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4.鋼管、扣件、頂托租金391972.11元與本案無關。5.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合同權利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收條等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上述確認的費用合計4597001.39元。對于浙江開隆公司提出的承建工程在2015年9月便停工,用水量算至2016年,超出部分與浙江開隆公司無關的意見。涉案工程停建后,浙江開隆公司留有人員看守工地,尚需用水,浙江開隆公司的質證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不予采納。6.陳宙云支付工資報告及付款憑證,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三、中標通知書、《通知》、《工程鑒證單》6份、《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報告》、《現澆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報告》、發票、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擬證明:浙江開隆公司已完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整體檢驗結果為合格,張家界科賽公司代付撤場費用及檢測費827778元,依法應當由浙江開隆公司承擔。浙江開隆公司認為:1.對中標通知書、《通知》真實性無異議,但張家界科賽公司欠付浙江開隆公司安全文明費;2.對《工程鑒證單》真實性有異議,并且其中價款只應按鑒定報告統一口徑進行計算;3.對鋼筋保護層檢測報告、現澆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報告、費用發票真實性無異議,但根據法律規定,合格工程重新檢驗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費用,如果重新檢驗不合格的才由施工人承擔費用。撤場費用是因張家界科賽公司違約非正常停工造成,故相關損失應由其承擔。本院經審查認為,浙江開隆公司對6份《工程鑒證單》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張家界科賽公司沒有提供原件核對,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其他證據浙江開隆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四、財務報表(利潤表)、開發成本利息、管理費用、工程部及銷售部人員工資等憑證。擬證明:因浙江開隆公司違約給張家界科賽公司造成利息、管理費用及工程部、銷售部人員工資損失10846039.50元。浙江開隆公司認為:1.該組證據中部分真實性有異議,貸款合同是空白的,且發生的相關費用與本工程無關。張家界科賽公司將2004年至2016年期間公司產生的全部費用計算損失,于法無據;2.苗木費與本案無關,工程都未完成就產生了苗木費,還有請規劃部門的招待費也列作損失,均與本工程無關。第三人認為:該組證據證明張家界科賽公司違約,大量證據顯示土地糾紛處理未到位的發票,比如苗木費等。本院經審查認為,本組證據所證明的是張家界科賽公司的開發成本利息、管理費用、工程部及銷售部人員工資等支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五、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預算書、工程預算進度、工程進度計量的有關說明、工程預算書、三期工程原有臨時設施工程量、會議紀要;擬證明:2014年10月14日,張家界科賽公司移交給浙江開隆公司的案涉工程原有基礎設施應計工程費用393039元,依法應從應付浙江開隆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浙江開隆公司認為,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基礎設施在房屋放樣時、基礎超深、基坑坍塌時已拆除,鋼管已被壓壞或由張家界科賽公司收回,不應當抵扣,且導致浙江開隆公司基礎設施不能使用,應當另行給浙江開隆公司增加工程款。本院經審查認為,本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六、中國銀行各類支付業務付款憑證、回單各三份。擬證明:張家界科賽公司已給浙江開隆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備料款50萬元,安全文明措施費20萬元。備料款的約定是指浙江開隆公司在整個工程開工后的七天內要付150萬元。但因本案所涉工程是分期開工,并且兩棟高層A、B座始終沒有開工,因此張家界科賽公司給浙江開隆公司支付了50萬元的備料款,并按合同約定從進度款中分三次扣回。安全文明措施費是包含在浙江開隆公司每一期要申報的工程進度款之中。浙江開隆公司認為: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與證明目的有異議,結合張家界科賽公司提供的轉款憑證,其支付的備料款是30萬元,同時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的規定,承包人開工進場后,七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50萬元備料款,而不是張家界科賽公司所稱的分期支付,故欠付備料款120萬元。安全文明措施費按規定應單獨支付,視同預付款。第三人金敏良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對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所證實的張家界科賽公司已給浙江開隆公司材料備料款50萬元(已從工程款中扣回)、安全文明措施費20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但證明力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七、農村商業銀行業務憑證、付款憑證、建設銀行轉賬憑證、工作聯系單;擬證明張家界科賽公司已支付紫桂苑問題柱加固費,系工程質量維修費用,應由浙江開隆公司承擔。浙江開隆公司認為該組證據所涉質量問題已2015年8月下旬整改完畢,這些單據發生時間為2019年5月29日,明顯不符邏輯;而且維修應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實施,我公司從來未接到通知,故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認為,施工合同對于工程質量問題的維修進行了約定,張家界科賽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確定其自行整改前履行了通知浙江開隆公司的義務,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作為發包人的張家界科賽公司與承包人浙江開隆公司分別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7月23日訂立了《三期工程合作協議書》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浙江開隆公司承建張家界科賽公司開發建設的桑植新城三期工程紫荊苑、紫桂苑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工程內容:紫荊大廈A、B座,紫荊苑、紫桂苑共12棟多層建筑,總建筑面積127000平方米。二、開工日期2014年7月30日(實際以樁基工程開工報告之日為準),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因發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約定日期開工的,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等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⒐と掌?016年3月25日(實際以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為準)。合同工期,多層部分自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400日歷天,樁基工程約定工期為90日歷天,如超出90日歷天,則超出部分的工期順延,三期工程高層部分的開工時間以甲方與樁基工程分包施工方共同簽訂的動工時間為準,多層部分的開工時間以高層部分的開工時間向后順延90天為準;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合同價款84797325.36元。四、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雙方簽訂的三期工程合作協議書等等,雙方有關工程的洽談、變更等書面協議、設計單位的工程變更聯系單或發包人的工程聯系單、簽證單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五、工程預付款:承包人開工進場之后7天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500000元備料款,平均分三次在支付進度款時扣回,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六、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上報當月已完工程量月報表,由監理、發包人于下月10日前完成審核,并在當月10日支付已審核工程價款的80%。七、工程變更,1.以設計單位簽發的變更聯系單為準;2.以發包人簽發的工程聯系單和簽證單為準等等。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建設的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八、竣工結算,本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和竣工備案資料。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和應由發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之日起28天內,雙方共同委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現更名為建銀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結算審定,并在三個月內完成結算審定??⒐そY算審定并在雙方簽字確認后10日內支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96%,留4%作為工程保修金。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應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九、違約、索賠和爭議,1.發包人不按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預付款,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按應付工程款額向承包人支付每天萬分之三的違約金;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實際應付之日起,按應付工程款額向承包人支付每天萬分之三的違約金;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根據實際延誤時間,按本工程結算總價支付每天萬分之三的違約金,該項違約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工程結算總價款的百分之二。4.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①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②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資料,③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上述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5.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履約保證,1.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3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其中質量、安全、工期保證金100萬元,民工工資保證金200萬元;2.因承包人拖欠人工工資而造成有關人員投訴上訪,發包人有權根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定直接向有關人員支付承包人拖欠的人工工資,并且發包人將視為承包人違約,給予承包人拖欠款項總額50%的罰金。十一、合同的解除,1.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物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十二、本工程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本合同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款不作為工程結算及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本工程按實結算。十三、勞?;鸢磳嶋H支出數額雙方各承擔一半。
2014年7月23日,張家界科賽公司與浙江開隆公司簽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各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3.電氣管線、給排水管線、設備安裝工程為兩年。
第三人金敏良為涉案工程施工方項目部負責人,涉案工程的設計單位為湖南方圓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衢州市金陽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簽訂后,浙江開隆公司便開始組織人員到施工地進行開工準備工作,因工程報建審批手續、施工土地存在騰地問題沒有完全解決,浙江開隆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才對所涉工程紫荊苑項目1、2#樓開工,至2015年7月9日,陸續開工了紫桂苑1、2、3、5、6、7、8、9、10#樓。2015年2月10日涉案工程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在施工過程中,張家界科賽公司先后多次以工程技術聯系單形式,通知浙江開隆公司變更工程設計施工,加上施工工地還存在騰地等問題未徹底解決、高壓線未及時遷移等,施工環境較差。另外,浙江開隆公司工程施工管理人員不盡職履責,不按時給施工人員結算工資,造成施工隊伍罷工等因素,導致整個工程施工進度有所延誤。
2015年8月3日、2015年9月10日,建設主管部門兩次以建設單位未按圖紙施工、設計隨意變更、擅自提高樓層設計高度,施工單位關鍵崗位人員未到崗履職等理由下發《工程質量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就項目超規超限進行整改。2015年9月20日,桑植縣建設局致函湖南方圓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要求對紫荊苑2#樓、紫桂苑8、9、10#樓進行結構驗算。由于未按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到位,桑植縣建筑市場執法監察大隊于2015年9月23日向承包人下達停工通知,該通知書載明:工程項目因部分棟號建筑物高度超過16米而未設置電梯及2、8、9、10#樓建筑底框部分高度擅自變更到6.9米,存在質量隱患等問題,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要求將問題整改到位,消除隱患后再恢復施工。案涉工程自此開始全面停止施工。
2015年9月26日,湖南方圓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給桑植縣建設局回復:結構安全,但違反強條需建設方整改。2015年9月25日,張家界科賽公司書面向桑植縣建設局進行請示,要求對紫荊苑、紫桂苑項目復工,桑植縣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在該請示上簽字表示允許部分棟號復工,并加蓋桑植縣建設局公章。2015年9月28日,湖南三嘉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給張家界科賽公司函件,稱因是違反國家強條,原則上認可整改方案(增加地下室來縮小16米的強條規定),但需提供全部修改圖紙后,再整體審定(設計圖審查)。2015年9月25日、2015年9月30日衢州市金陽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桑植新城三期工程項目部先后兩次下發《復工通知》,通知浙江開隆公司復工,但浙江開隆公司稱沒有收到該通知,也沒有復工。
工程停工后,因金敏良不知去向,浙江開隆公司另行安排人員來管理工地,發現工程拖欠大量農民工工資、工程材料款及其他社會欠款,同時懷疑金敏良有私刻項目部公章的行為,于是向公安部門報案,要求對其立案調查,并就工程復工等事宜與張家界科賽公司進行協商,商談無果。同時,因工程停工,大量民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眾多材料供應商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浙江開隆公司支付材料款,據統計,目前本院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為浙江開隆公司的有17件,執行標的額為14663920.77元。
2015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期間,施工方、建設方和監理方共同派員對截止2015年9月23日案涉工程實際完成工程形象進度進行了確認;同時對工地現場剩余材料清點交接,浙江開隆公司剩余材料有磚塊182600塊、石子12方、砂24方、鋼材52018kg。
2015年12月20日,張家界科賽公司給浙江開隆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浙江開隆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收悉,并于2016年1月5日復函,稱愿意就施工合同繼續履行或解除相關事宜繼續保持協商。2016年1月28日,雙方就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資料進行了移交,后雙方又經過多次協商,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2016年3月張家界科賽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本院認為雙方合同已發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湘0822民初33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張家界科賽公司起訴。2016年4月,浙江開隆公司見復工無望,留下工地看守人員后,將機械設備撤出;其中租賃塔吊的進出場費為9萬元,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間租金為273000元。
2016年6月12日,張家界科賽公司向浙江開隆公司發出工程結算事宜催告函,要求及時派人來項目現場妥善處理解除合同后的相關事宜,雙方沒有談妥。同年12月,張家界科賽公司委托桑植縣恒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已完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和現澆混凝土抗壓強度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為合格,張家界科賽公司支付檢測費5萬元。張家界科賽公司對涉案工程經重新招投標,由桑植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競得,2016年12月25日開工,現除紫荊大廈A座因原土地權利人拒不騰地沒有開工外,其他房屋已竣工。
浙江開隆公司支付工地看管人員2015年10月-2016年12月工資及材料搬運費159341元。2017年4月11日,浙江開隆公司向張家界科賽公司提交工程結算資料要求結算,張家界科賽公司于同年的5月3日回復,要求就有關資料進行修改完善,浙江開隆公司于當月15日回函,認為工程已具備結算送審條件,請張家界科賽公司從速安排,但就涉案工程的結算問題雙方一致沒有解決,浙江開隆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已完成工程委托建銀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造價鑒定。鑒定說明事項:1.本次鑒定勞保基金實際支出數額缺少相關依據,法院可根據勞保基金實際支出情況扣減該部分費用;2.基礎施工排水缺少資料,本次鑒定中未考慮基礎排水費用等;3.所有簽證單均無業主、監理簽字蓋章確認,故未計入本次鑒定,造價約513105元。鑒定結論:工程造價鑒定結果為16899417元。建議:1.本鑒定按4臺塔吊記取費用,如實際只發生3臺,法院判決可在本報告基礎上扣減70221元;2.項目建筑面積共26819.48平方米,鑒定報告中腳手架及垂直運費按合同計價口徑綜合考慮費用分別為668590元、626426元。法院可按實際情況調整:①如果停工損失另行協商,可考慮分別扣除15%費用;②如果腳手架及垂直運費雙方可另行達成協商價,則可直接按協商價調整;3.本次鑒定紫荊苑1號基礎部分工程量,按A軸為條形基礎計算,計入造價,如實際A軸為獨立基礎,在本鑒定造價基礎上扣減21390元;4.給水立管無法判定是否施工,本鑒定未計入此項費用,該部分全額費用16396元,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
浙江開隆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該鑒定報告對基坑濕土排水、簽證單以及給水立管進行了漏評。張家界科賽公司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認為,1.勞?;饘嶋H支付了140000元,按合同約定各承擔一半,應扣減70000元;2.塔吊實際只安裝3臺,應扣減工程價款70211元;3.鑒定報告中建筑面積26819.48平方米計算錯誤,實際建筑面積為25530.19平方米,應核減建筑面積1289.29平方米,與之相應的腳手架和垂直運輸費82361.42元,應在工程價款中予以扣減;4.紫荊苑1#樓為獨立基礎,應在工程價款中扣減21390元;5.鑒定報告中將各棟樓腳手架按合同計價口徑綜合考慮費用不當,需按50%的比例減去拆除腳手架等費用,按鑒定報告中腳手架綜合費用需減334295元。鑒定報告中將各棟樓垂直運輸費按合同計價口徑綜合考慮費用不當,需按50%比例扣除裝飾工程垂直運輸費,即313213元。綜上,應從鑒定造價結果中扣減891480.42元。
審理過程中,依據張家界科賽公司的申請,委托湖南方正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張家界科賽公司開發桑植新城三期工程紫荊苑、紫桂苑項目的開發成本進行專項審計;湖南方正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湘方會審字(2020)419號專項審計報告,結論為:截止2016年12月22日,張家界科賽公司開發桑植新城三期紫荊苑、紫桂苑工程項目開發成本為350229502.33元。委托張家界方正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偏差進行鑒定;張家界方正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張方正鑒字(2020)02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意見為:本次鑒定范圍11棟多層建筑總工期拖延80天。
另查明:1、張家界科賽公司在施工期間已向浙江開隆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10320438元。于2014年10月24日、2015年1月15日分別兩次向浙江開隆公司給付備料款30、20萬元,共計50萬元;后從應付工程款中分3次扣回。
2、張家界科賽公司交勞保費70萬元,已從應付浙江開隆公司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56萬元,實交勞保費14萬元;浙江開隆公司從桑植建安公司處實收勞?;鸱祷乜?2萬元(其中4萬元桑植建安公司作為管理費收?。?。
3、合同履行過程中,浙江開隆公司以轉賬和扣抵工程進度款的方式向張家界科賽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250萬元。涉案工程停工后,張家界科賽公司根據勞動部門指令已代浙江開隆公司支付農民工資396萬元,代為支付姚光星、李國光的民工工資482345元,代為支付民工生活費、手續費、水電費等154656.39元,合計為4597001.39元。扣除履約保證金250萬元,張家界科賽公司實際墊付2097001.39元。
4、浙江開隆公司為案涉工程繳納質檢費300000元,鑒定造價意見中統計檢驗試驗費為32415元;繳納環保費70400元,繳納工傷保險費152635元,繳納意外傷害保險費127195.99元。
5、浙江開隆公司交納工程造價鑒定費115000元
判決結果
一、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4987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4849877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項經濟損失1011061元;
三、駁回浙江開隆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57900元,浙江開隆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20800元,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負擔371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4896.5元,由張家界科賽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勇
人民陪審員皮濤
人民陪審員王桂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婷
書記員龔麗群
判決日期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