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陳炳松因與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隆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2018)黔06民終10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炳松、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民申4849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炳松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已提供證人證言、機械運費付款憑據等證據證明為案涉工程租賃、運輸施工所需的機械設備、聘請施工人員、租賃施工人員居住房屋,二審判決也已認定,但卻認定證人證言及書證不能單獨作為證據,認定事實不清。(二)融華投資公司與開隆公司簽訂的主合同《武陵(銅仁)融華國際車城場平工程合同》已約定違約造成損失據實賠償,并承擔所繳納保證金同期銀行貸款3倍的利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照主合同約定了相同的違約責任。本案因被申請人的責任,導致案涉工程未能施工,被申請人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申請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隆公司按照24%的年利率賠償違約金,應得到支持,同時也與另案審理的融華投資公司與開隆公司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法院判定融華公司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一致。但原審未判令支持違約責任,既未保護守約方利益,又違背公平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陳炳松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常禮貴
審判員虞斌
審判員尚東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旋
書記員施艷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