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張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陳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湘0822民終18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張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恢復執行申請,本院于當日立案恢復執行
張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陳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湘0822執恢247號
判決日期:2020-08-06
法院: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向申請執行人張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價款3459460元、律師服務費69189元、違約損失830270.40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費56934元、執行費46558元。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進行了以下財產調查措施:
1、先后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29日六次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的銀行存款、工商、證券、互聯網銀行、金融理財、車輛信息等情況。查明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銀行存款9498.63元,本院于2020年7月6月日劃撥了此筆款項,申請人已領取。
2、申請執行張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張家界市中級人法院有案件受理費退費收入1579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7日提取了該筆款項,申請人已領取。
3、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8日兩次委托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法院調查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動產、收益類保險、公積金繳納情況,本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收益類保險以及公積金,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房產,但是其名下的所有房產已被貴州同仁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先后查封。2018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8)湘0822執467號之一裁定書,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房產。
4、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呈報財產,其名下有動產雷克薩斯小汽車車牌為浙H66666、榮威小汽車車牌為浙H61785號車輛兩臺,但我院暫無法實際控制。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通過電話向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社區進行財產調查,社區對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狀況不清楚,并表示社區沒有調查該公司財產狀況的權利與義務。2020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當面約談申請執行人,依法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財產調查、執行措施、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請執行人張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4248454.77元債權、執行費46558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蔣模進
審判員肖翰
審判員卜忠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攀
判決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