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杭州新世紀五金機電市場蔣萊電器商行與被執行人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417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人205571元及利息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
杭州新世紀五金機電市場蔣萊電器商行、浙江開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802執362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有價證券、收益性保險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經查,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余額不足,無不動產、收益性保險。本案已依法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已在訴訟階段凍結被執行人在案外人杭州江東大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債權。本院已另案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被執行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執行詢問。截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全部標的尚未執行到位,訴訟費用3812元、執行申請費2985元尚未收取。
鑒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限制出入境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因其未能參加約談,本院已通過短信方式告知。
綜上,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浙0802執3629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葉志新
審判員劉道平
審判員張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余施潤
判決日期
2020-08-03